质押车在前法院执行在后_车抵押给别人了法院还可以执行吗?
特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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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看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三条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这个老lai显然是已经达到了拒执罪的立案条件。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这一行为,应当及时和法院执行局负责本案的法官或者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联系,法院会及时处置。
如果其他群众发现被执行人这一行为,可以及时和法院指挥中心联系,及时反映举报一般是有奖励的。
如果执行法官发现这一行为,那当然可以立即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罚款,并将其带回法院进行进一步的处置。
可以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法扣押已经设定抵押的车辆。《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题主的问题转化为法律语言可以表述为:债务人财产与第三人抵押财产,在债务清偿过程中是否存在先后顺位?
根据《担保法》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也就是说,在债务清偿过程中,如果存在第三人提供抵押物担保的,债权人有权选择就第三人的抵押物优先受偿,即使债务人名下有财产可以执行!
※法律规定——《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此外,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债务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担保的,比如既有债务人抵押担保,也有第三人抵押担保,或者存在多个第三人抵押担保,除非有明确约定,否则债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抵押物先行行使抵押权。
只有在债权人明确表示放弃对债务人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时,其他抵押人才有权提出在债务人抵押财产范围内减轻或免除担保责任。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
第七十五条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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