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人不能继承遗产_五种人不能继承遗产?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7:42:02 人阅读
导读:1、被继承人没有立下遗嘱因为遗嘱的优先权是高于顺序继承的,所以有遗嘱时一切以遗嘱为准,遗嘱中原定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更换新的遗嘱继承人。2、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1、被继承人没有立下遗嘱因为遗嘱的优先权是高于顺序继承的,所以有遗嘱时一切以遗嘱为准,遗嘱中原定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更换新的遗嘱继承人。

2、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比如说孙子孙女辈或者没有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或继子女等,在继承法中是没有继承权的。

3、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如果继承人没有去世,则任何人都无权代位继承。

4、被代位的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如果继承人的配偶或者父母死亡,则不存在其他人代位继承的问题。比如在案例中如果老李的妻子先去世,那么他妻子的子女无权来要求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者的直系血亲当继承者死亡且无晚辈直系血亲的话,就没有代位继承人,换句话说,只有亲子女、亲孙子女等才有代位继承的资格。

五种人不同能继承遗产?

法定继承人顺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被继承人的所有财产并不是都可由继承人继承,而是有一定范围的,对此,继承法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下述范围的财产属于不能继承的财产:

①家庭共有财产中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②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

③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财产;

④按文物法的规定,应归国家所有的文物,但国家所给予的报酬则列入遗产范围;

⑤某些人身权利,比如生前所获得之抚恤金,著作权中署名权等等不得作为遗产继承。

如果人死亡了,你微信和支付宝里的钱可以被继承吗?

当然。微信和支付宝里面的钱可不同于虚拟财产,这是实实在在的钱。从法律上来说,微信和支付宝里面的钱仍然属于个人财产,自然可以继承。这类遗产继承有的比较麻烦的问题,家属有可能不知道密码,也不知道被继承人的账户,也不知道账户是否有钱以及多少钱。对于银行、支付宝、微信等单位来说,也不会主动通知被继承人的家属。家属前往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经常被告知要这个,要那个,甚至很多根本没有办法准备的材料。

银保监会对此专门发布了《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遗嘱指定继承人、公证遗嘱受益人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单独或共同向开户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等查询业务。官方出台的这个规定是真的的方便继承人或家属查询财产情况。

说起这事我就想骂人。我爸妈有两套房子,我又是独生女,今年五一前我还是唯一的继承人呢,过了五一继承法改了,我妈要去办贷款,人家房管局的说不能抵押,因为我大伯、大姨都有继承权,他们要到我们这里办个放弃继承权的公证才能办贷款。问题是我爷爷奶奶都去世三十来年了,我姥姥姥爷也去世十年出头了,我就不明白我大伯和大姨哪里来的继承权呢?不要跟我说可以让我爸妈立遗嘱,我爸也过世十多年了,怎么给我立遗嘱呀?而且我大伯大姨都是60多岁的人了,又跟我们不住一个城市,身体还不好,我都不好意思麻烦人家过来公证。真是坑死人的法律啊!

您好!

把题主的问题稍微扩大一下,不说争夺遗产,我们先从继承权的角度说一下。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隔辈是有继承权的:

  • 一种情况是代位继承。

  • 一种情况是遗嘱继承。

如果满足这两种情况,用题主的话讲,是可以“争夺”遗产的。其他情况下,隔辈人没有继承权。

以下从三个方面做一个说明。为方便阐述,我们把题主问题解释为“孙辈对祖辈的继承权问题”。

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

按照我国现行《继承法》,孙辈不属于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去世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去世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这里并没有涉及到孙辈。这里有一个潜在的逻辑可以简单解释一下:

从理论上,继承人得到去世人的遗产,属于“所得”。既然有得到的,就得有付出。这里所谈到的付出更多的是指情感上的付出,例如,配偶相互的付出、子女对老人的付出、老人扶养子女的付出,等等。

在多数情况下,存在的“付出”是:

  • 夫妻之间的相互付出。对于一个正常家庭来讲,这点比较容易理解,因为相互的爱情才走到一起。这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配偶”。

  • 父子之间的相互付出。父辈对子辈的养育,是父辈对子女的付出;子女必须要承担赡养义务,这是子辈对父辈的付出。

所以,以上两种情况,就确定了: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

再说说第二顺序继承人。这里的前提是,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例如,父母早亡、没结婚、没孩子。

  • 同胞手足。这一类人应该算是最亲近的人,兄弟姐妹既有学员关系,同时又是一个“应该”相互支撑、帮扶的亲人关系。

  • 祖辈(祖父母、外祖父母)。理论上,祖辈对孙辈的扶养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孙辈对祖辈的付出。所以,更强调的是祖辈继承孙辈,而不强调孙辈继承祖辈。

但是,以上所说,只是从大概率的家庭付出关系上来讲的,并不能涵盖所有情况。所以,又开了两个口子:一个是代位继承,一个是遗嘱继承。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就是孙辈代替父辈、继承了祖辈的遗产。这种情况是有前提条件的:就是父辈早于祖辈去世。例如:父亲先于爷爷去世,那么爷爷的遗产份额中本应由父亲继承的,就可以由孙子“代替”。

这种方式的逻辑是:因为爷爷与父亲之间是相互付出的,但是父亲还没来得及享受到爷爷的“回报”就去世了。为了“奖励”父亲,让他应该继承的份额转嫁到父亲的儿子身上,就变成了“孙辈继承祖辈遗产”。

但是,本质上,并不是孙辈直接继承,而是分得了父亲应得的遗产份额。

遗嘱继承

个人认为,遗嘱继承是我国现行《继承法》中最灵活、也应当成为最合适的继承方式。为什么?因为完全可以出于自己的分配意愿,想给谁给谁。

我们不去探讨这里的公平性问题,但是,如果孙子特别招爷爷喜爱、或者孙子真正赡养了爷爷,而我国继承法中又没有把孙子纳入到继承人范围,这时候,遗嘱的“人性化”就体现出来了:

爷爷写遗嘱把自己的财产留给孙子。

但是需要提示的是:遗嘱写给孙子(包括给到所有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或者机构),这在继承法规定中,叫做“遗赠”

遗赠和遗嘱的区别就在于:受遗赠人(孙子)在得知遗嘱订立人(爷爷)把财产留给自己之日起,两个月之内必须要做出接受表示,否则就视同为放弃。这一点很重要,很多“爷爷”写遗嘱把财产留给孙子,结果没做这个动作,过期了,遗赠无效。

遗产是指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主要包括:①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合法财产(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②林木、牲畜和家禽;③法律允许的所有生产资料;④文物、资料、债权、债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如著作权、财产权——稿酬、奖金等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如果家庭财产未分割,应先析产,确定哪些财产属死者所有,只有属死者的那份财产才能列入遗产范围。死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也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不能当做遗产(如租赁的房屋、承包地、自留地、鱼塘等)经国家有关机关鉴定认为应由国家保存的文物、档案、文件、物件等,应归国家所有,不能列入遗产。上交国家后,有关机关给予的报酬,可列入遗产范围。二、哪些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遗产,作为一种财产,继承人可依法继承,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遗产都可以继承,除《继承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以内的遗产可依法继承外,下列遗产不能继承:(一)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二)与公民的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这种债权债务是以特定人的行为为客体,与债务人、债权人的人身有密切的联系,这种债权债务不能作为遗产继承。1、 国有资源使用权。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水资源使用权、海洋、空间等使用权,这是因为这些国有资产的使用权人的使用权都是经过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这些权利不能作为遗产,如果继承人要使用这些资源的使用权,必须另行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重新获得使用权。2、 承包经营权。《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但是,被继承人在承包中投下的资本,应得的个人收益仍属遗产,可依法继承,承包人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3、 宅基地使用权。公民使用的宅基地,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同转移,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只能在继承房屋所有权时,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与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义务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如死者生前由国家给予的抚养费、残废扶助费等)

1、公民有权利处分自己身后财产。如果有遗嘱并且是有效的,他愿意给谁,谁就有权利得到遗产。

同一个人的遗嘱,公证遗嘱效力大于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有独立民事能力的人见证。如果同样的遗嘱有多份,后期的效力高于前期的。

2、如果没有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凡是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人都由资格继承当事人的遗产,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由父母、配偶、子女优先继承,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没有了,可以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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