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什么时候做_伤情鉴定什么时候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16:14:42 人阅读
导读:伤情鉴定需要及时进行,并不是等伤口完好后再进行。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伤情鉴定需要及时进行,并不是等伤口完好后再进行。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伤情鉴定有一定的时间要求,轻重伤鉴定一般出院后就可以鉴定,涉及关节等功能问题的出院后三个月到六个月才能鉴定,骨折有钢板固定的并且伤及关节功能的,要等到钢板取出治疗终结后3-6个月才能鉴定,受理鉴定后7天内出鉴定书,有疑难的15天内完成,需要补充材料的从补充完成当天另算。鉴定书由委托单位如交警大队领取,残疾等级鉴定一般在治疗终结出院后3个月到6个月才能鉴定,但是大部分县区等地方法医人数少,只有2-3人,案件不急的、不能立案的如故意伤害未达轻伤的、交通事故未达重伤的经常要一个月才能出鉴定书。

首先是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由当地派出所出具鉴定申请书,然后可以作法医鉴定。一般是在病情稳定后,就可以做。这样的情况,一般需要当地派出所许可,所以可以向派出所办案民警联系。

就法医鉴定而言,如果是做伤残鉴定,要求伤者在伤后三个月至六个月鉴定,重伤一般都是以功能障碍来定的;如果没可能构成重伤,建议在伤后立即鉴定,由于这种损伤恢复时间短,恢复效果好,过晚鉴定对伤者非常 不利。

一般情况下,需要医疗终结后才可以申请法医鉴定,例如:肌腱,骨骼损伤需要出院后三个月,而神经损伤需要出院后六个月。也可以和公安机关申请提前鉴定,但是鉴定结果会比医疗终结后鉴定轻一些。

1.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2.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2016年10月27日。 6、公安机关受案后,认为应当对被害人作伤情鉴定或者被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应当及时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被害人未经公安机关同意自行到非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的,对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可不予采用。   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后,根据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医院诊断证明以及国家有关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应当在正式受理鉴定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鉴定结论,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意见。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并出具鉴定意见。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作出鉴定结论,并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委托鉴定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或其办案人员,不得交给案件当事人。对审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3.《公安鉴定规则》二十一条 委托鉴定单位及其送检人向鉴定机构介绍的情况、提供的检材和样本应当客观真实,来源清楚可靠。委托鉴定单位应当保证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总结1.鉴定机构公安机关指定委托,2.地方为方便办案可以自己规定鉴定程序,3.公安机关做为委托鉴定单位要对鉴定材料加盖公章并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有人员受伤,什么时间做伤残鉴定比较合适是当事人面临的一个常见问题。很多当事人治疗结束出院后,不知道什么时候可以做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会比较合适;也不知道自己该如何去做伤残鉴定,还是委托律师还是起诉到法院后再申请做伤残鉴定;更不了解伤残鉴定机构的资质和保险公司对该伤残鉴定机构鉴定的结论是否认可。一般来讲,提前鉴定可能导致伤残等级增高,损害赔偿义务人的利益;延后鉴定会使伤残等级偏低,损害伤者利益。所以,应当在治疗终结后及时鉴定。所谓治疗终结,一般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在治疗终结后,伤者可向处理交通事故大队申请出具伤残鉴定委托书或者起诉后向法院申请伤残鉴定;鉴定时间不对会导致鉴定结论被推翻或不被法院采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首先,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然后做法医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决定打人者的法律责任。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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