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间谍法》第12条规定_什么法规定发现间谍要报告?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13:23:24 人阅读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和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 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 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2、第二十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3、第二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4、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二)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

(三)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三十七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公安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

1、公安机关主要职能是:对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2、领导和管理和劳动教养机关的工作。3、担负社会治安、国防治安、交通治安的管理工作。4、担负同治安灾害作斗争和预防犯罪的工作。5、负责国家财产、国家机密和要害部位的保卫工作。6、管理消防和防空工作。7、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8、户籍、居民身份证、国籍的管理工作,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章规定,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条、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二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1.揭发、检举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分子,情况属实的。

2.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使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得以发现和制止的。

3.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捕获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的。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学习贯彻《反间谍法》,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2. 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

3.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4. 增强全民的爱国主义思想,提高国家安全意识。

5.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每个公民、组织应尽的义务。

6.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构筑坚固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7. 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

8. 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切实加强国家安全工作,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10. 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11. 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依照前款规定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存在隐患的部门,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第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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