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期执行还执行吗_有没有缓刑期满后仍然被执行死刑的案例?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01:28:20 人阅读
导读:我最近就办理过一个抢劫、盗窃的案件,第一被告被判处死刑,第二被告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于被告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种情况也是非常复杂的。但是判处死刑...

我最近就办理过一个抢劫、盗窃的案件,第一被告被判处死刑,第二被告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对于被告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种情况也是非常复杂的。但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毕竟留了一条命,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强多了。

在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我又到看守所会见了该被告人,征求被告人的意见:是否服判,是否上诉?



见了被告人后,被告人为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感觉到舒了口气,但是他还认为有一些案件他没有参与,一审判决还是过重了,因此要求上诉。我问他心里有什么想法,他说:

第一,感谢政府给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但是认为自己还有点儿亏,于是就要求上诉,看看能不能再改轻一点?毕竟是上诉不加刑,能争取一下子就争取一下子,争取不到也就算了。

第二,在这两年的缓刑期内,一定要好好表现,绝不能再犯什么差错了,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熬过这考验期的两年,争取能够尽快减刑。

第三,一定要接受教训,好好改造。以前不学法,不懂法,盲目冲动,给社会造成了危害,自己是罪有应得。以后要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第四,告诉老人保重身体,告诉孩子好好学习,告诉老婆能等就等,不能等就改嫁吧。

缓刑是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的刑事犯罪人员的一种附条件的不执行。

比方,某甲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根据刑法规定,某甲触犯了刑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一般情节的话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某甲积极赔偿受害方损失肆拾七万元,获得了其近亲属的刑事谅解,考虑到某甲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认罪悔罪,获得刑事谅解等情节,法院从轻判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某甲拿到缓刑判决书后,连同执行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到居住地司法局社会矫正科报道,工作人员会要求填写一些表格,登记一下自己的居住地、联系方式等,宣读一下纪律和规定,交一笔保证金,领一个GPS定位手机卡,就可以回去了。也就是说,某甲不需要到监狱服刑,该工作工作,该生活生活。

以后,某甲必须定期到司法局汇报情况,保证随传随到,遵纪守法,不得脱离规定的活动范围。在严格遵守规定的前提下自己可以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轻者训诫罚款,重者收监执行。如果有犯罪行为,不但要撤销缓刑立即收监,还会从重处罚。

缓刑期间如果表现良好,没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到期即视为执行完毕,到司法局办一下手续就行了。

小结:缓刑机会来之不易,一定要珍惜,千万不能再在缓刑期间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有没有缓刑期满后仍然被执行死刑的案例?

缓刑期满一般不会再执行死刑了。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但是缓刑期内执行死刑的有,不太多。

本来被判死缓,是罪大恶极应当判死刑但是不必立即执行的一类服刑人员,在两年期满如果没有新的犯罪行为。但是还是有少数人把握不住这个机会,最后走到了绝路。

以下是两个曾经发生的案例。

案例1、 赵志良1999年11月因抢劫罪被唐山市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得知其妻改嫁带走儿子后,产生越狱召回儿子的想法。服刑期间准备了越狱工具,但越狱实施之前被发现捉获。2001年8月26日被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案例2、贵州省印江县农民王维亮体内藏毒与2002年被捉获,后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王维亮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服刑改造期间,因学习违纪被通贩制止,后因此报复同犯致轻微伤。随后法院判处该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3年,改判原来的死缓为死刑立即执行。

案例3、呼和浩特第二监狱越狱事件。 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2003年至2006年因分别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并投入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2008年3月便蓄谋越狱潜逃,2009年10月17日,四人在绑架并杀害民警后集体脱逃,脱逃后,又实施多起严重暴力犯罪的重大刑事案件。法院依据相关规定,认定三明越狱犯构成暴动越狱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同时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乔海强还构成盗窃罪,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依法判处三名罪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问题本身就出错了,死缓又叫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注意,这里的缓期只能是两年,因为是法律规定的,不能是一年,也不能是三年。只能为两年。

一般而言,一个人一旦被判处死缓,我们可以说他死里逃生了,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两年后死刑不会再执行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国刑法50条规定的很清楚,那就是“(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考验期重计。”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只有一种情况才会执行死刑,那就是罪犯在这两年的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了(注意: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的依然属于过失犯罪,不在故意犯罪类型里),而且还得是情节恶劣的,什么叫情节恶劣?如果两年内手贱偷了狱友的东西,或者因为口角打了一架,即便构成故意犯罪(盗窃或故意伤害),但是由于情节轻微,并不属于恶劣,所以依然不会执行死刑,只不过会面临考验期重计。考验期重计的意思就是从你再次被判刑之日起重新计算两年的考验期,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不单独计算了,都被死刑吸收掉了(重刑吸收轻刑原则)。

通过上述的解析,相信大家都很清楚了,一个被判处死缓的人,在监狱里面服刑,能不能忍得住两年的考验期?我相信,哪怕是一个穷凶极恶的人,只要脑子不笨不傻,也会忍得住不去触碰那些情节恶劣的犯罪的。综上所述,被判了死缓的人捡回了一条命,应当好好珍惜法院给的这次机会,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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