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第一、虚开的是专票还是普票?数额大概是多少?您属于那个行业?
第二、这些票据开出是还是取得?取得的话是善意取得还是故意取得?
第三、开出的这些票据是否有完整的交易也就是我们日常说的三流合一、四流合一、五流合一(多一流是物流信息)?
善意取得:首先要有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发票,发票内容与实际相符。此种情况不追究购货方的法律责任 ,只是该票不能抵税,已抵扣的要转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如果是骗取出口退税:5万以上属于税额较大,50万以上属于数额巨大,250万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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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参考依据:
虚开数额裁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如果是骗取出口退税:5万以上属于税额较大,50万以上属于数额巨大,250万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除此之外的损失:
还会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法》等法条的刑事、行政制裁,所以想节税别捞偏门,找专业的机构和人去做。
你好,虚开增值税发票20万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虚开上千万,那么税额也有上百万,应该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具体怎么量刑交给法院
首先,增值税发票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之分,那么,需要搞清楚的是,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是属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果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嫌的是虚开发票罪。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首先也需要搞清楚一个问题,你所说的金额一个亿指的是什么,是价税合计的金额、销售金额(不含税)或者是税额。如果是价税合计的金额或者销售金额(不含税),则要计算出税额是多少。按税率13%计算:
税额=价税合计金额/(1+13%)*13%=100000000/(1+13%)*13%=1150万元
税额=销售金额(不含税)*13%=100000000*13%=1300万元
因此,有三个数额:分别是以价税合计金额计算出来的税额1150万元,以销售金额(不含税)计算出来的税额1300万元,以及虚开的税额1亿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上述的三个数额都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幅度的,但具体会判多少年,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定。如是否有自首、从犯、立功、补缴税款等量刑情节。
那么,虚开税款数额一亿元的,会不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呢?只能说,有这个可能。
例如:在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39份,发票金额合计487171492.14元,税额合计82819153.76元,无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孙某某、史某某、邢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 孙某某和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1.86亿余元;史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1.53亿余元。孙某某无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邢某某系受雇佣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可认定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史某某无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虚开发票罪
相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来说,虚开发票罪是比较的轻罪名,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犯虚开发票罪,最高也就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但一般很少顶格处罚的。
虚开发票罪是以虚开发票的份数、票面额两个标准来定罪量刑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虚开发票情节严重的标准为: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并没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但是虚开金额1亿元,与“情节严重”的标准40万元相比,两者相差了250倍,因此会适用加重处罚条款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而适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罚。例如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王某某虚开发票案中,王某某虚开发票金额为16319.9378万元,与虚开发票“情节严重”情节的入罪数额标准人民币40万元相比,相关法律虽未对加重处罚条款的数额具体规定,但本案虚开金额超过入罪标准逾400倍,因此应当适用加重处罚条款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对被告人王某某应当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科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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