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年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_房屋年限从什么时候开始?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9:10:29 人阅读
导读:房子年限是从办理土地证开始的,不是从房产证开始的。房本上的使用期限是指该房屋使用的土地期限,土地期限以开发商拿到土地证的日期开始计算。图片日期表明开发商在07年...

房子年限是从办理土地证开始的,不是从房产证开始的。

房本上的使用期限是指该房屋使用的土地期限,土地期限以开发商拿到土地证的日期开始计算。图片日期表明开发商在07年拿到地。住宅用地是70年产权,但按物权法规定,从2018年房产证与土地证二合一为不动产证后,年限开始自动续期。

答: 一般说的房子使用年限70年就是指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这是土地在出让过程中确定的。(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即从开发商拿到国家的地开始算起,并非我们拿到房产证开始。对于房屋而言,房子的使用权是永远属于购房人的,70年后,国家有权收回土地移作他用,但必须对你的房屋进行补偿。当然你也可以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继续享有土地使用权。

从你交完契税发票日期算起

房龄是指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房屋的年限。

1.房子造好的第1年(只要通过验收,不管你有人没人),那么这第1年是0岁(不是1岁),第2年开始房龄是1岁,以此类推,50年后就是49岁(期间有人无人均不影响)。

2.房屋的使用年限:具体来说就是房屋下面的土地的使用年限.

3.我国土地是国家的,国有的,我们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但土地上面的房子是个人的,国家把土地卖给发展商开发建房子,以前住宅的使用期为50年,现在调整为70年。

4.如果说此房子下面的土地使用年限到了,也就是国家给的70年到了,那就会有两种情况:国家把土地收回去,重新卖,但国家会对土地上面的房层给于一定的补偿;继续使用此土地,但要补地价,按当时的地价补,补完以后,还可以用70年。

一般应从结构主体与建筑主要构件(如外墙、楼面、屋盖等)完成后,并经施工质量监督部门对此内容验收合格后算起。

房屋产权年限起始日是从开发商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一般来说,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证时,楼盘还没有开发,有的甚至几年之后才能开发,那么等居民入住时,房屋产权年限也就不足审批下来的年限了。

这个问题原本不是问题,但还是有很多人不是特别清楚。可能是大家对不动产法律制度的了解不够准确造成的。根据国家规定,城市房屋产权的确认日期一般是从记载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的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特殊情况的话要特殊认定,不能“一刀切”。具体意见分享如下,供参考。

第一、城市房屋产权的确认日期究竟从什么时候起算

01、国家规定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02、如何解读国家规定?

我国物权设立和转让,一般是要依法登记的,不登记不生效。

因此,一般情况下取得房屋产权,从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起算产权日期。

03、举例说明

A将房子卖给B,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房管局登记日期是2020年4月20日,房产证发证日期是2020年4月22日,则B取得房屋产权的日期是2020年4月20日。

第二、各种特殊情况下取得房屋产权的起算日期汇总

⑴一般情况:因法律行为取得产权

这种情况下,就是上面说的那种一般情况,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起算取得产权的日期。

比如,买卖房子取得产权的,以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买卖审核完成,记载买卖信息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开始起算新的产权人取得产权的日期,这个时候,可能新产权人的房产证还未制作出来。

因此,以房产证发证日期作为确认产权人取得产权的日期是不严谨的,可能记载行为与制作房产证的行为是同一日,但也可能不是同一日。

⑵特殊情况1:因事实行为取得物权

因合法的建造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取得物权。

比如,开发商因为对楼盘房屋的建造行为,取得楼盘所有房子的产权,这是不需要经过登记的,在建造完成后,即取得房子的产权。

而如果在农村的话,宅基地自建房依法建造完毕就取得农房的产权,后续不办房产证依然不能否定村民对自建房的合法产权。

⑶特殊情况2:因法律事实取得物权

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子女通过继承方式取得父母房屋产权的,自父或母死亡时取得产权,这种情况是不需要经过登记即可取得所有权的。

比如,张三的父亲张甲于2020年4月21日9时10分59秒去世,遗留有深圳宝安区一套房,张三对深圳宝安区房产拥有产权的时间就是2020年4月21日9时11分0秒,这个取得产权的时间是不需要经过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的,这是法律的默认。

⑷特殊情况3:因法律文书或政府征收决定取得物权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取得物权的,取得产权的起算日期是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生效日。

也就是说,通过法院诉讼、调解、仲裁委裁决取得房屋产权的,自判决、调解书、裁决书生效之日就是取得产权之日。

比如,甲、乙打官司,法院判决甲的房屋产权归乙,二审判决日期是2020年4月22日,房产证日期是2018年5月5日,则乙取得房屋产权的日期2020年4月22日。

第三、如何看待你手上的房产证或不动产证?

01、权利属性

确认产权的最终依据,只有一个,就是不动产登记部门管理的不动产登记簿!

以前叫房产证,现在叫不动产证,只是证明你对房产有产权的凭证,而不是确认产权的依据。

说白了,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的法律属性是“证权凭证”,不动产登记簿是“确权凭证”。

02、打个比方

身份证和户口登记,确认户口信息的唯一依据是派出所系统记载的户口登记信息,而身份证只是证明你的身份使用的,便于外出工作、旅游住宿登记、进出门岗登记等使用,不是作为确认户口信息的依据。

第四、如何看待房产证产权期限和其他相关日期?

01、公民对房屋享有产权的期限是永久的

房子说白了,就是土地上用钢筋、混泥土建盖的商品,这个商品是开发商盖好,经国家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同意他可以出卖的。

我们通过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支付一定的资金,买了这个商品,产权就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这跟我们花钱买个电视机的产权效果是一样的,都是没有期限的。

02、所谓的70年是什么?

这是房子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住宅是70年,70年届满后,国家无条件再续70年,只要产权人缴纳土地出让金就可以了。

03、所谓的不低于50年又是什么?

国家住建部对商品房高层住宅的设计寿命年限是不低于50年。

也就是说,产权是永久的,土地年限虽然是70年,但只要交钱的情况下可以无条件循环续下去,基本也可以说是永久的,但房子寿命却是不低于50年。

这个50年其实直白理解就是商品的“保质期”,是商品就有使用寿命,而房子的寿命就是不低于50年。

因此,你给出的两个说法都是不准确的,要注意分情况区分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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