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合同价与实际售价不符_购房合同价钱与实际价钱不同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08:42:22 人阅读
导读:实际交易金额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如果实际交易金额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双方都认可的话,属于对合同的变更,也是有效的。如果一方不同意,可以起诉要求按照合同约定金额进行交...

实际交易金额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如果实际交易金额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双方都认可的话,属于对合同的变更,也是有效的。如果一方不同意,可以起诉要求按照合同约定金额进行交易。

您好,很高兴可以回答您的问题

遇到这样的事,很正常,现在的二手房买房,基本都是卖家高于合同价,这属于正常现象

但是很多人在购房一手房也会遇到类似的情况,为什么一手房也会是这样的呢?这种情况很少会在一二线城市出现,因为毕竟目前的一二线城市买卖房产比较正规,大部分会出现在三线城市以及小县城,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主要是因为,开发商为了省税,把备案价调低了,合同价就比较便宜,但是市场价并不是这个价格,而且你还要用市场价格去购买,那么这些差价就是你付的现金或者转账形式来补贴这个差价。

这其中有什么利弊呢,利就是合同价减少,应缴的购置税也会相应的减少,弊就是差价部分没有正式收据,只能是白花。但是如果购买这样的房子,卖家适当给一些力度大的优惠,还是可行购买的。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感谢邀请!

对你的影响:税费少交了。(若合同价单价为6800、总价68万,你按68万的金额来交契税)

实际成交价格:

购房者实际支出:6800元/㎡。(你买入的价格高于备案价。)

合同价格

房管局备案价格:4800元/㎡。(开发商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的预售备案价格。)

猫腻:

举例说明:48万的房子卖你68万,差价赚了2000元/㎡。开发商躲避了购房款20万元的相关税费。

  1. 当市场火热的时候,大家都在涨价,就是要卖你6800,你爱买不买,你不买有人买。

  2. 开发商本来就是商人,无商不奸,只要有利可图都敢做。

  3. 至于你个人有没有觉得吃亏上当,就看自己觉得值不值这个价。

总结: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解决办法。

开发商存在价格欺诈、违规操作、价外加价行为,针对这一问题,可反映至当地物价局。专业提供房地产相关信息知识,房地产媒体人。

欢迎:点赞、评论、关注。

1、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变更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必须提交包括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及监管协议、预订协议(认购书等)样本等内容在内的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预售价格变动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具体由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2、预售方案中申报的预售价格变动幅度等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事先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说明,经备案后在销售现场公示。各地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中,应当对商品住房预售价格的变动幅度进行限制。对未经备案、预售价格超过预售方案所申报变动幅度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暂停办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并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报备。

3、2011年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SPAN>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福建省物价局同年发布了《福建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该细则第六条:“对于销售许可或者办理现售备案的商品房,商品房经营者应同时向所在地市或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备当前销售房源价格和标价方式,并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报备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4、商品房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二、实际售价与备案价格不符的定性

1、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未按备案价格标价的行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我国《价格法》第12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同时经营者销售商品房的标示价格或者销售价格超过备案价格却谎称备案价格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该行为符合《价格法》第14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行为中第4款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2、《价格法》第40条规定,经营者由本法14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由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由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三、实际价格与备案价格不符对购房者的影响及维权

实务中,开发商对于法规政策明码报价的要求,通常未严格执行,很多时候,购房者只能通过销售人员的口头得知自己看中房子的价格,而面对备案价低于实际销售价问题,开发商亦通过重新备案的方式,来规避物价部门的处罚。更有甚者,开发商采用“高报低开”的方式,将商品房备案价格定的原高于销售价,而二者之间的价差就是开发商坐地起价的空间。

对于按揭买房的购房者而言,银行将来对于按揭买房人会依据备案价格进行房产评估,意味着其向银行贷款的金额无形中缩水,从而向买房人发放贷款额度。同时,购房者购房时的房屋价格高于备案价格,则购房者合法的权益收到侵害,意味着购房者花费多于实际价款购买了房产,多支付了一笔“冤枉钱”。

依据《价格法》第41条的规定,消费者对于因经营者为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的,消费者可向经营者要求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还可要求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购房人在买房过程中遭遇到类似情况,可将相关情况向物价局反映,由物价局对开发商的相关违规情况进行认定,由物价局对开发商作出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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