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敲诈勒索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才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2、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必须符合3个条件;(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的,就构成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了,予以立案。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 (一)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数额的具体认定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以下情形,即使具体数额是上述规定的“数额较大”的50%以内,都可以按照“数额较大”对应的量刑来处罚: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就算多次敲诈勒索。 (四)严重情形的认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备以下四种情形,同时在数额上达到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80%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2、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3、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4、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敲诈勒索是如何认定的,是否只要存在对他人威胁并索取钱财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但不会关被勒索人的具体情况。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不是只要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就构成本罪,其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不能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存在后续的敲诈行为也不构成本罪或其他财产性犯罪。
所谓“小三”向吴秀波索要财物本身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或者更进一步,索要财物是否违法?如果索要本身合法,则其主观上便不是“非法”占有目的。便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吴秀波与该小三同居七年之久,如果可以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双方确实存在的财物纠纷或赔偿问题可以由法院审理后认定,但不能否认该小三有权主张,至于数额多少并无质的区别。可以在法律上不予支持,不等于主张过高便是犯罪。
以威胁爆料这个行为类比,被敲诈勒索人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是否会仍旧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进一步,被敲诈勒索人在违法刑法的情况下,是否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
关于敲诈勒索行为,并不涉及敲诈行为是否合法,即便是被勒索人违法犯罪,也不能以此为理由进行敲诈。如得知某人犯罪,便以检举揭发为名进行敲诈,一样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不能因为被敲诈者违法犯罪而放纵新的犯罪的发生。
2、如不管被敲诈勒索人是否有道德或者刑事上面过错,威胁爆料均构成敲诈勒索。那么是否导致了对于举报人的巨大限制,某种程度上面法律保护了坏人;
如前所述,不论被敲诈了是否违法或者犯罪,均不影响举报人依法行使检举揭发的权利,但无权进行敲诈非法取财。这里不存在对举报人的不当限制,更没有所谓的保护坏人。
3、公安机关启动刑事拘留程序前,具体谁来认定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证。拘留前应当已经立案侦查,当然是公安机关进行查证并认定是否涉嫌犯罪。此时只是涉嫌犯罪,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4、一旦刑拘是否在法院判决之前,都是被关押状态;
是否羁押,由各个办案阶段的办案机关确定。公安机关或者将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办案机关均有权根据犯罪情节以及嫌疑人本身的人身危险性决定是否羁押,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非羁押措施。
5、如果举报人和吴秀波们之前签订了“保密协议”,并且在当时没有威胁的情况下面自愿签订,是否吴秀波们仍旧可以起诉敲诈勒索。这个跟问题1对应,敲诈勒索罪名的认定。是否有威胁如何判断,当时可能是没有威胁的,但是吴秀波们在做好局以后反咬一口,说有威胁。(1)有威胁如何认定;(2)是否直接导致“保密协议”无效。(PS:我的印象里面这种保密协议是民事范畴,一旦事件上升到刑事层面,我以前的理解,这种协议就是废纸。甚至进一步说,会不会就算吴秀波们说这个协议当时自愿签订,也能最后因为和刑事层面冲突,被作废)
如果双方之间已经解决了经济问题,女方事后没有正当理据再行索要财物,便已经具有问题1 所说的“非法占有”目的,事后的勒索行为也客观存在,便有构成犯罪的可能。
关于敲诈勒索行为,只要可以认定女方意图通过敲诈行为向吴秀波勒索财物即可,至于吴秀波是否因此而被成功敲诈则不影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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