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虚假诉讼怎么办_如何举报虚假诉讼?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14:29:08 人阅读
导读:原告虚假诉讼,可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原告虚假诉讼,可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怎么办?‘’

依我之见:这就需要独任审理的法官或合议庭判断原告方伪造的证据在民商事诉讼中的形成的法律事实的对妨害司法诉讼秩序的危害作用程度,以及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的危害程度是否己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

A,如果原告方以伪造的证据提起民商事诉讼,且在提起民商事起诉之前就以伪造成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诉前保全‘’,因伪造证据导致人民法院裁定‘’诉前保前‘’,就可能犯罪嫌疑人利用人民法院的诉前保全措施而错误查封丶扣押丶冻结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造成司法秩序的混乱和当事人民商事务的损失;

B,如果在审理或合议判决环节,因犯罪嫌疑人的伪造证据行为,导致独任判决或合议庭作出侵犯合法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判决或裁定,让受害人的合法债权丶著作权等遭受不法侵害,以达到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罪恶目的,而且这种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权已达到刑事追诉的‘’数额较大‘’标准的话,比照诈骗罪的刑事追诉标准已构成犯罪;

上述两种情形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妨害司法秩序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产达成数额较大的应以构成‘’虚假诉讼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C,经独任审理或合议庭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提起诉前保全或民商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已涉嫌犯罪的,应立即裁定:此案己涉嫌构成犯罪,中止审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由法庭审理发现伪造证据的虚假诉讼,进而裁定中止审理并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以‘’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才能真正遏制此类犯罪。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举报,对‘虚假诉讼’不起任何作用!‘’

依我之见:受害人‘’必须亲自参加庭审‘’,才能揭穿虚假诉讼中的‘’假证据‘’,并当庭要求法庭以‘’虚假诉讼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这样才能促使法庭裁定‘’中止审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因为‘’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罪名:以虚构事实进行民商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丶管制。

二,为什么受害人必须亲自参加对方提起的虚假民商事庭审呢?因为一一:

不参加庭审,受害人(你)怎么知道对方伪造了多少‘’假证据‘’?

不亲自参加庭审,受害人(你)不当庭揭穿对方伪造的假证据,并拿出真凭实据,法庭又怎么知道对方起诉丶当庭出示的证据是对方伪造的‘’假证据‘’?

不参加庭审并当庭向法庭提出‘’中止审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求,法庭有可能仅仅作出‘’驳回对方起诉‘’而了结此案,而不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

所以,不需要所谓‘’虚假诉讼‘’举报(公安机关不会受理举报),只需要当事人(受害人)亲自出庭揭穿对方虚假证据和出示自己的真实证据即可。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当遇到虚假诉讼时,客官你别慌,至少有五条路供你维权:

一、申请上级法院领导复议。

二、申请再审。

三、向市检察院申请抗诉。

四、向纪委监察委举报。

五、去上级有关部门逐级上访。

当事人可把真相和诉求公之于众,寻求正能量的帮助,如山东辱母案、于欢案等案得以逆转,靠的就是媒体的监督和众多网友的呼声。又如正在热议的云南退伍女兵唐雪反杀醉汉案被炒得沸沸扬扬,虽在审理中,也足以引起上层的高度重视,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将起到一定的作用。

摊上这种事注定会劳命伤财,精神上还要承受极大的打击,所以当事人要冷静,采取经济有效的方法去信访,做好打长久战的准备。

总之,当事人要妥善保管好证据,同时要寻找有利的证据,还要学法懂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

法海一粟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原告以虚假、编造的事实起诉的,则构成虚假诉讼罪。

1、刑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2、事实证明。题主认为“原告以虚假、编造的事实起诉对方”,但是,题主这样主张,是否有证据证明呢?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而题主确信原告就是虚假诉讼的话,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当然,题主报案也需要有一个基本的材料,而不能什么材料都没有就去报案。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这其实是一个很好的问题,也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起来十分复杂的问题。

但这个问题需要翻译一下,提问者的意思可能是这样:本来提问者向公安机关以诈骗案举报某人,而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现在被举报人却向法院提民事诉讼,反过来告他。以他看来这是个虚假诉讼。但是被举报人所起诉的案件是在刑事案件之外的法院立案的,对方也可能是向离提问者居住地很远的一个法院起诉他的。

这其实是一个“民刑交叉”的问题,在现实中是比较多见,也是比较难以处理,而且司法实践与理论界目前并无统一的意见。我试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指导案件来进行一下归类总结。

(1)以刑事为主原则

如果司法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是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的,应当以刑事为主,民事案件要么不予受理,要么在受理之后可以驳回起诉。

(2)先刑后民原则。

如果司法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虽然是同一事实,但是涉及到法律关系不同。一般应按照先刑后民原则。即,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该将正在审理的案件裁定中止审理,等待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再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

(3)民事并行原则

如果司法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是同一事实,但是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不同,而民事案件可以独立判断案件事实和法律责任,并不需要依据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可以不受刑事案件的影响而独立作出判决结果。

(4)先民后刑原则

如果司法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是同一事实,但是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不同,而民事案件的审理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处理,可以先审理民事案件,然后依据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审理刑事案件。比如,交通事故的积极完整赔偿,是刑事案件从轻处理的条件之一,就应该先行审理民事案件。

(5)相互独立原则

如果司法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是同一事实,但是民事案件涉及到案件之外的当事人的责任,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出借人需要追究案件之外的担保人的责任时,这两个案件就可以相互独立的审理,而不需要考虑先后与并行等问题。

提问者碰到自己的案件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已经立案,而被报案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这类问题是需要十分慎重的。当事人正确的做法是要积极应诉,了解被报案的诉讼请求及诉讼方式,针对上述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应诉方法。建议请一个较为专业的律师帮忙。当然,最好的结果是人民法院根据你已经报案的事实,认为是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而裁定驳回对方的诉讼,或者将案件一并移送到公安机关查处。

唯一的办法就是依法依规走完司法程序,上诉、申请再审审判监督、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程序。在上诉的同时根据自己的案件,另行走不同的司法程序,依法依规拿到合法有效的新证据及调出所有庭审质证笔录卷宗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我遇到的【虚假诉讼】案件,原告委托的律师无凭无证首先虚构赔偿金额857129元提起民事诉讼,起诉20天后串通案外人出具伪证,证明金额与起诉时虚构的一项259805元一致的伪证,毁灭原鉴定意见书原件,重新伪造鉴定意见书,隐瞒事实伪造房东签名,做虚假承诺书,收条,虚构房东身份证。

原告律师起诉23天后向法院提交证据清单,虚构;鉴定意见书、承诺书、收条、身份证(共46份)证明,经鉴定确认。

一审法官判决我(被告)认可(原告)律师虚构的46份鉴定书第二项、第三项、房屋修复费483324元及承诺书、收条身份证,符合证据三性,庭审质证笔录没有我认可符合证据三性的签名,只有我明确不认可原告单做出的鉴定,要求必须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的。

铁证如山的事实是;一审卷宗,鉴定材料仅有与原件不符的35份鉴定意见书房屋停复费仅有336301.61元,卷宗重复使用3份变成38份,承诺书、收条、身份证仅有29份。

一审判决明显是故意违背事实。

上诉二审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在申请再审的同时向市司法局投诉违法违规做虚假鉴定的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向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新证不仅证实了司法鉴定人不具备房屋修复鉴定资格,司法局还明确证实了鉴定系违法做出。

根据司法鉴定中心提交司法厅及行政诉讼审查的鉴定意见书版本式样内容出具的时间,再次发现新证据,民事诉讼法院卷宗的鉴定意见书与司法厅及行政诉讼的证据鉴定意见书不仅版本式样内容不月连日期都不同,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是2014年5月16日一次出具,而一审卷宗调出的鉴定意见书分二次最后一次是2014年6月30日,

以事实为根据足以证实民事诉讼,卷宗存档证据35份鉴定意见书实属毁灭原件,重新伪造的主要证据。

拿到原告律师参与虚假诉讼,我再次向司法局投诉律师的违法行为,向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至今原告律师提供不了他虚构的46份主要证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希望遇到【虚假诉讼】的受害人一定要有坚定的信心,对任何参与者决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坚决依法依规进行反击,让一切敢于知法违法的人最终受到法律追究,这是唯一的办法。

1先归纳你表述内容,中心意思是:一审判决后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应该如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是否应该申请对证据鉴定?

2先回答一审判决后未提起上诉的当事能否申请再审,及如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原来有种观点认为不能,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公报中判决书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

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但是,据我国诉讼法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认为错误要想推翻,有两个途径:一是向各级法院申诉,由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二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那么如果法院不受理,检察途径是否可以走的通?

在2018年9月15日前,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书,可以上诉但是没有上诉的,不能申请各级检察院抗诉。但在2018年9月15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监督申请,无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抗诉或检察监督条件,检察机关均可受理。

所以,还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抗诉或检察建议。

3既然银行流水显示没有钱汇入被告帐户,那么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如果存在签字不真实,可以寻找对比样本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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