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提前介入的法律依据_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的规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15:27:25 人阅读
导读:从法律和最高法院的规定来看,是不可以提前介入的,但是,一般在地方办理案件时,可能存在当地党委和政法委要求介入,最终介入案件的情况。摘要:根据我国《宪法》、《刑事...

从法律和最高法院的规定来看,是不可以提前介入的,但是,一般在地方办理案件时,可能存在当地党委和政法委要求介入,最终介入案件的情况。

摘要:根据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是检察机关依法灵活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项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开始探索对重大、敏感案件的提前介入机制,但是也应看到在实践出现的一些问题。笔者对提前介入存在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提前介入;侦查;监督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是指,在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移送起诉前,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及时介入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否依法得到保障实行法律监督,以保证刑事诉讼程序合法、公正、高效的一项创新机制。

  一、现行检察机关提前重大、敏感案件介入、引导取证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上的缺陷

  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我国就已经开始对提前介入命案进行探索,但经过30多年的探索,但目前仍然没有相关的细则规定。分析目前的相关法律依据,不难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仅仅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仅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参加侦查机关案件讨论、参加现场勘查等方式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并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但是无硬性规定且实际操作性不强;二是法律效力的问题,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只是检察机关的部门规定,从法律效力上来看是远远不够的;

  (二)公安机关未能普遍认可和配合

  由于无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的配合义务,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重大、敏感案件的信息通报机制能否通畅、提出的引导侦查取证的建议和意见能否被公安机关接受和重视,纠正侦查活动违法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建议能否落实,以及引导侦查的作用大小很大程度都取决于公安机关的认可、配合和重视程度。而实践中,公安机关只有对一些重大、疑难、证据不充分案件才主动告知检察机关,接受检察机关介入,但其目的并不是在于自愿接受检察机关对其侦查活动的监督,目的也是让检察机关帮助分析案件、指导取证,或者是为了试探案件能否批准逮捕、能否起诉,尤其是在存在信访问题时,是希望检察机关的介入为其分担一定的压力,而对检察机关介入其他重大、敏感的案件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排斥态度。

  (三)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引导侦查取证性质认识的差异

  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取证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认识:一是认为,提前介入“命案”引导侦查取证是公、检两机关联合办案、共同加大惩治严重犯罪力度的举措,认为公安机关的取证活动应受其领导,对案件能否报捕、能否移送审查起诉等关键问题随意发表意见;二是认为提前介入“命案”引导侦查取证是检察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导致实践中配合多、主动监督少,能及时纠正违法侦查行为的更少;三是认为归根到底侦破案件时侦查机关的职责,检察机关的介入法律无硬性规定,能否破案对检察机关并无直接影响,导致介入人员心里无压力、工作无动力,使提前介入基本流于形式。

  (四)检察机关人力资源保障不足

  在人力上,全国基层检察机关的侦监、公诉业务部门均存在人多案少的矛盾,尤其是业务骨干较少。提前介入命案引导侦查取证工作要求介入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水平、娴熟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再加之刑事案件的增长,侦监、公诉案多人少矛盾越来越突出,除办案之外,还要承担起法律宣传、调研等工作,很难再抽调出业务骨干提前介入命案引导侦查取证。

  二、完善提前介入重大、敏感案件侦查,引导取证的建议

  (一)从立法上确立检察机关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使提前介入有法可依

  第一,从立法上确定提前介入的性质,明确公安、检察机关的职责分工,使得提前介入引导取证不再是检察机关的单位行为,应该明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目的是为控告犯罪收集证据提供意见,可以参与现场勘查、侦查实验以及尸体检验、复检,参与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证人的询问、参加案件的讨论、查阅案卷、分析证据等,检察机关介入后,仍应严格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保持正常的公安、检察之间的适当分离,形成必要的张力,仅仅对案件的证明力进行分析,对证据的补充和完善提出建议,对公安机关的取证程序作出要求,对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发表意见,但不能指挥取证,更不能代替调查

  第二,确定提前介入案件的范围,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且很多案件无介入必要,故应将提前介入案件限定为重大敏感案件即对定性存在分歧,性质难以确定的案件、社会关注大的案件、新型犯罪案件、以及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提前介入的其他犯罪案件。因为上述案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对侦查活动的干扰也比较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可以更好地保证侦查人员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抵制各种干扰因素。

  第三,确定提前介入机制的启动方式,除了公安机关主动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为其取证活动提供参考外,凡遇到在本地区的重大、敏感案件,检察机关应主动提前介入,提出合理的建议,帮助侦查机关确定正确的侦查方向。

  (二)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侦查监督、公诉联合介入机制

  提前介入的任务在于引导收集证据,以便更好的指控犯罪,而检察机关是由侦查监督、公诉两部门共同负责指控犯罪,因此对于需要提前介入的案件,应由侦查监督、公诉两部门共同负责,应由检察长负责指派侦查监督、公诉两部门干警提前介入重大敏感案件,引导取证,提高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办案速度,实现了快捕快诉,同时也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的实时监督,提高了办案质量,从根本上防止了冤假错的发生。

  (三)加强检察机关人力资源保障

  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引导侦查取证工作要求介入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水平、娴熟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检察机关应通过举办业务会、研讨班、培训班等方式培养高素质的业务骨干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引导侦查取证。

为了保证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顺利进行,检察机关可以派人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勘验现场、查阅案卷、参加公安机关的案件讨论等等活动,来引导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提前介入,是指案件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检查部门调查的案件之前,于案件检查阶段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初步审核的一个工作程序。提前介入是案件审理部门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工作方法,并不是审理每一个案件的必经程序。

提前介入,须符合以下条件:

(1)需要尽快处理的大案要案或疑难案件;

(2)案件检查部门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已基本结束,有关案件材料基本形成;

(3)提前介入需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检察院提前介入的刑事案件往往是会比较复杂且多变的,但是要提醒并不是所有的案件检察院都会提前介入。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民事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委托了全权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但是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是解决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案件,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出庭。

并且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法院必须进行调解,只有在调解无法和好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判决。

所以,离婚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

因此法院通知开庭审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委托了全权代理人,也应当出庭。但如果当事人一方属于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形,这则可以事先写好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届时由代理人交给法庭。

以下情况被告不出庭也可以依法审理

二、诉讼中一方不到庭能离婚吗

1、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

被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

但如果是关于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传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被告一方下落不明

一方下落不明要求离婚的案件很常见,因为夫妻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导致双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决此类案件时,大都判决离婚。可是夫妻一方已经下落不明了,法院如何传唤被告才能将离婚缺席判决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公告送达60日的公告期一满,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决。但是,公告送达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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