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先过世父亲立过的遗嘱能推翻吗_子女能撤销父母的遗嘱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05:13:52 人阅读
导读:母亲过世父亲比如把自己的房子留给儿子或女儿,必须要立一个有效的遗嘱,那就是把遗嘱写好了让儿子女儿他们都把名字签上,然后父亲也把名字签上,这样有效了。父母在世时立...

母亲过世父亲比如把自己的房子留给儿子或女儿,必须要立一个有效的遗嘱,那就是把遗嘱写好了让儿子女儿他们都把名字签上,然后父亲也把名字签上,这样有效了。

父母在世时立下的遗嘱,是对他们共有财产的分割。

母亲去世了,那母亲的那部分就无从更改了。

父亲这时候还是可以对他自己的那部分(一般是一半)重新立遗嘱,以最后的为有效。

所以原来的遗嘱母亲那部分还是有效的

从题目来看,这是关于共同遗嘱撤销问题。共同遗嘱不是继承法中所规定的遗嘱形式,但是,实践中订立共同遗嘱的不在少数。公证处公证的遗嘱当中也有不少共同遗嘱。一般认为,对于共同遗嘱,遗嘱人只能撤销自己的部分而不能撤销全部遗嘱。因此,你父亲只能撤销共同遗嘱中自己的部分。

如果是你母亲个人生前订立的单独遗嘱,则你父亲没有权利撤销。

遗嘱有效。

如果遗嘱人立遗嘱所处分的财产超过其实际遗产,对其所有的遗产有效,对不属于其的财产处分无效。

你母亲先于父亲亡故,母亲的遗产继承开始,先由母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财产,也就是父母,子女,配偶,如果外公外婆在世,也是要参与分配的。

母亲的财产是你父母财产的一半。第一继承人之间一般是平均分配。

所以,假如你们家只有一套房产,再假如外公外婆还在世,那么你母亲死亡时,房产的1/2开始继承,你,你父亲,外公外婆各得1/2的1/4,也就是1/8。

那么你父亲能够处分的,只有1/2+1/8的房产,而你自己本身有1/8的房产所有权,所以你实际继承的,应该是1/2+1/8+1/8=3/4房产。

钟涛律师解答,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去世的,该遗嘱涉及的财产不能按照遗嘱来分配而是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也就是说,虽然你父亲立了遗嘱,把财产给你的母亲,但是你的母亲比你的父亲先去世,你母亲是有权利继承这部分财产的部分房产,1,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如果你的父亲再婚,他的后来妻子是有权利继承的,《继承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所以,另一套房子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顺序如下: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立遗嘱的人的)。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海一粟认为,讨论本问题,需要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父母死亡之前;二是父母死亡之后。

1、父母死亡之前。

(1)父母自己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因此,一般而言,父母死亡之前,应当由父母自己决定是否撤销自己所立遗嘱。另外,根据上引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比如说,父母产遗嘱将房子指定给甲子女继承,但是,父母在活着的时候却把该房子买了。这种行为,就视为父母撤回了所立遗嘱。

(2)子女代为撤销。子女不能代为撤回父母的遗嘱。不过,如果父母已经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女子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代为请求确认遗嘱无效。如父母是受欺诈、胁迫而立的遗嘱等。

2、父母死亡之后。父母死亡之后,也不存在遗嘱撤回的问题。但是,女子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认父母的立遗嘱无效的,或者请求确认某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总而言之,女子是不能撤回父母的遗嘱的。即便遗嘱本身存在问题,那也是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而不是遗嘱撤回的问题。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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