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_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8:15:33 人阅读
导读:依我之见一一“谁主张丶谁举证”,是全世界公认的诉讼原则,既任何案件的判决必须以法律事实为依据,而法律事实的成立必须有确实丶充分丶有效的证据;而证据又哪里来呢?“...

依我之见一一

“谁主张丶谁举证”,是全世界公认的诉讼原则,既任何案件的判决必须以法律事实为依据,而法律事实的成立必须有确实丶充分丶有效的证据;而证据又哪里来呢?“谁主张丶谁举证”,这就是诉讼原则。

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上的民事诉讼丶刑事诉讼丶行政诉讼案件“三大诉讼”其举证责任是不同的:

一,民事诉讼,即公民丶法人之间基于其利益诉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商事诉讼,法律规定原告提起民商诉讼控告被告违背民事承诺或法律法规规定之义务的诉讼,作为主张被告违法的原告,就依法有向法庭“举证”的责任和义务,这里的“举证”,就是当庭通过出示丶播放丶口述等方法向法庭列举出各类证据,并经法庭质证确认方能成为定案证据。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丶谁举证”所说的举证义务人是原告方,但是,如果被告方在诉讼中向原告提起了“反诉”,那么,针对“反诉”而言,被告方此时负有向法庭提供反诉证据的法律义务。同时,民事诉讼中也有”举证责任倒置”(自证清白)的事由,比如“高空抛物”案件警方无法确认抛物者的情况下,法律要求被怀疑者需“自证清白”,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再者,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类似于原告也依法负有对自己独立请求权之主张举证之义务。

二,刑事诉讼,根据“谁主张丶谁举证”之法律原则,“公诉类”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起诉权丶批捕权丶法律监督权)不受任何人丶行政机关丶社会其他组织的干预。在法庭上指控犯罪丶证明犯罪的唯一的责任主体是“人民检察院”。比如,指控某公民犯抢劫罪,依法只有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诉指控犯罪,依法只有检察机关才能在法庭上通过举证来证明犯罪,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此权利,也无此义务。

然而,公诉类刑事案件也有一部分案件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法律规定该具有特殊主体身份的人和特殊违禁物的持有人的“持有类”类行为的犯罪排除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则必须承担不利的法后果(定罪量刑)。比如,国家工作人员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及非持有枪支丶弹药丶爆炸物丶精神类管制药品丶毒品……等“持有类”的上述公职人员的巨额现金,以及普通公民持有叼“违禁物品”被查获的,被查获的上述公职人员和普通公民依法就有举出证据来证明上述持有物品的合法来源的责任人和义务。办案机关有权依法“责令”其持有人如实供述其持有的来源,否则,“持有人”依法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行政相对人就行政机关针对公民作出的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被诉的行政机关有义务向法庭提供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这里的法律依据既有“实体法”的法律依据,也包括“行政程序法”的依据(依据就是证据)。如果行政机关举证不能,将会承担法院判决撤销具体行政决定,并司法建议追究滥用行政职权的具体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的不利法律后果。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义务,俗称也叫“举证责任倒置”。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举证责任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后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在我国,过去的立法并未直接使用过这一概念,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次出现"举证责任"这一用语。《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从而在立法上明确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当被告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时,则由被告承担败诉的后果。原告方并不因为举不出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而败诉。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具有特定性,是一种单方责任,总由被告方承担。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确立直接源于《行政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但法律并不是随意加以制定的,这一条文的背后蕴含着深厚的法理基础:第一,被告负举证责任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应有内涵。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不仅要依据实体法,而且要依据程序法,即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一个最基本规则是"先取证,后裁决",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之前,应当充分收集证据,然根据事实、对照法律作出裁决,而不能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因此,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被诉至法院时,应当能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合法性。这是被告承担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基础。第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与原告相比具有举证优势。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处于主动地位,一般情况下,依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即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处于被动地位。由于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同,原告无法或者很难收集到证据,即使收集到,也可能难以保全。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原告甚至几乎没有举证能力。相对于原告而言,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条件的行政机关则具有更优越、更现实、更充分的举证能力。拉丁法谚云:"法律不强人所难"。因此,从举证难易方面来考虑,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是公允、合理的。第三,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并不违背"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理,而恰恰 是这一原理在行政诉讼领域的特殊体现。从形式上来看,原告似乎处于主张者的位置,它主张的是某一特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但是,从事物的内在规定性来看,"违法性"是对"合法性"的否定。合法性属于积极事实 ,违法性属于消极事实。积极事实是肯定自身而否定外在的一切事实,范围较小,容易记明;消极事实是否定自身而肯定外在的一切事实,范围较大,难以证明。从公平原则和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的理想要求的角度出发,立法者通常规定,对于一物两面的事实,由主张积极事实的当事人而不是由主张消极事实的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 把行政诉讼程序和先前的行政程序联系起来看,提出积极事实,主张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的正是作出该行为的被告行政机关,被告行政机关当然应该提出证据负责证明其主张的成立。第四,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还有立法政策上的考量和行政导向方面的意义。如前所述,从法律设置举证责任的目的来看,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法院应当如何作出裁判的问题,即解决这种真伪不明状态引起的不利诉讼结果的归属问题。在诉讼中,法院要依据相关的实体法来确认当事人主张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而这种确认又必须借助对一定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判断来完成。但是,并非所有的事实都能够查明,事实真伪不明是一种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 当真实真伪不明时,诉讼不能就此无限期拖延下去,法院仍然需要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裁判。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法院应当假定该不明事实存在,还是假定其不存在?这是作出裁判前必须作出的选择。解决这一棘手问题的合理办法是设置推定规则,即当基础事实(已知事实)存在时,法律推定另一事实(未知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事实上,法院的审判活动不仅仅是一种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认识活动,而且更是一种选择和实现法律价值的过程。 行政诉讼要解决的问题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摆在立法者面前的唯一合理的选择是设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推定原则: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至法院时,法律推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除非行政机关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推定事实(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存在,即行政机关以证据证明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当行政机关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而使该案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法院只能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败诉的后果。 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所具有的行政导向方面的意义在于,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使其严格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规则,以充分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在行政诉讼法制定以前,理论界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有不同的见解,这种争论也并没有随着行政诉讼法的正式颁布而宣告终结。如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说、根据法律后果分配举证责任说、根据行政行为内容分配举证责任说、根据具体案件分配举证责任说等。 近来又有学者提出原告负程序上的举证责任、被告负实体上的举证责任说; 原告承担推进责任、被告承担说服责任说; 甚至还有学者提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笔者认为,以上种种观点都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即如何看待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起诉时对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明,二是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的举证。原告(起诉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明是为了使诉讼得以成立,启动诉讼程序,与诉讼后果并无关系,因此并非举证责任。原告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的举证是为了提出反证,减弱被告方证据的证明力,原告举证与否与败诉后果亦无必然的联系。原告事实上完全可以坐以待判,但为了增加自己胜诉的可能性,进一步提出反证却是更为明智的选择。对原告来说,举证是一种权利,而并非"风险义务"。主张原告也应承担举证责任的学者似乎受到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审查的"启示"。的确,英美国家的司法审查基本上适用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但不应忽视的是,在证据问题上,英美国家普遍实行"案卷主义"。法院进行司法审查,仅限于对行政案卷的审查,拒绝接受当事人在行政案卷以外提供的任何证据。负责提供行政案卷的是也只能是行政机关。司法审查虽然基本上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但这丝毫不意味着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两者遵循一样的规则(民事诉讼并不存在"案卷排他性规则")。"案卷主义"决定了司法审查也是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这在英美国家的普通法和制定法中都有规定。 那种认为行政诉讼应当和民事诉讼一样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有着本质的区别,二者所解决的法律争议的性质并不相同,这决定了它们不可能实行同样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明显受到了这些"新"观点的影响。《若干解释》第27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该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起诉条件的要求,并非举证责任,已如前所述;第(二)项规定的"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而非证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仍然属于起诉条件的范畴;至于第(四)项的规定,已有学者指出,是一个失败的条款,它很可能成为个别案件中的被告逃脱举证责任的借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本规定第二条至第九条还分别对哪些情况下原告和被告应当提供证据以及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守的规定。 《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是从司法公正的原则考虑,改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方拿不出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据,就要承担败诉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告并非完全不负举证责任,而是要负证明初始事实的责任。被告举证证明的事实范围,亦并非整个案件的事实,而只是因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推定原则而免除原告举证责任的那一部分事实。如因环境污染提起的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质,原告一般都不具备相应的科技专业知识,因此,原告只对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和被告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或造成财产损害的污染物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至于这种污染物质和损害之间究竟有没有关系,则不许原告证明。被告如果主张排污行为不是损害的原因,则应举出科学的鉴定结论予以否认。 《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举证责任怎么确定

这类诉讼是指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的诉讼。在多数国家,这类诉讼的举证责任由不占有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即原告负担。不少国家的民法规定,对物的占有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如德国民法第1006条规定:“为动产占有人的利益,推定占有人即为物的所有人。”法国民法第2230条规定:“占有人在任何时候均应推定以所有人名义为目己占有,但如证明其开始占有即为他人占有者,不在此限。”这样,占有物品的一方在诉讼中就处于有利地位,他可以援引民法中权利推定规定,不必证明自己是物品的合法所有人。相反,原告要获得胜诉,就必须证明自己对所争执的物品享有合法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及民法理论均未承认占有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但从审判实践看,物品的占有者在举证责任问题上也是处于有利地位的。这是由于未占有物品的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他首先必须证明作为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即证明对所争执的物品享有合法权利的事实。如证明对该物品享有所有权,享有占有权等。

如果原告主张的引起权利发生的法律事实得不到证明,而被告也未能证明对该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人民法院通常也会依据被告外观上占有物品的事实,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判。例如,在河北省廊坊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关于房屋地基纠纷的上诉案中,上诉人李某主张由廊坊镇卫生部门占有和使用的一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其所有。在一审中,李某提出买房时的文契作为证据,但该文契的四至栏中有些疑点,经过多方调查,仍然无法消除这些疑点。一审法院认为此文契不足以证明地基使用权归李某所有,虽然被告也未能证明自己对该地享有使用权,

但鉴于占有这一事实,一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状的判决。在二审中,上诉人未能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法院也未能收集到足以确定该地所属的其他证据,由于该地的历史归属不能认定,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二、共有财产及其处分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1.对共有财产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当共有关系的存在已得到证明,共有人之间就某项财产究竟属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发生争执,该财产的权属得不到确切证明时,一般是将它作为共有财产处理。这表明发生上述争执时举证责任在主张财产归个人所有的一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白银纠纷案请示报告所作的批复,提供了这方面的极好例证。在该案中,被告唐学周于1985年3月翻建自有房屋时,在墙脚掘获刻有乾隆字样的白银29公斤4两。该房系唐氏家族的祖遗产,历经数代均由唐姓家族人居住,从未变更过产权。族人皆知房下埋有白银,解放前曾两次掘获。因年代久远,白银究竟系唐姓家族中何人所埋不能证实。原告唐绍清等以此白银系高祖母遗产为由,起诉要求继承,被告唐学周辩称白银为其父临终前告知所埋,不同意原告继承。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以上事实,白银应认定为唐姓家族人所埋,视为原、被告等人的共有财产。

民事案件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但在侵权诉讼中,对原告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有义务举证。

2,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有义务举证。

3,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运输者,仓储者有义务举证。

4,因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有义务举证。

5,当事人之间己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受让人有义务举证。

6,以挂靠形式从事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有义务举证。

7,未经允许使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有义务举证。

8,买卖转让拼装或报废车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有义务举证。

9,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使用人有义务举证。

10,非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机动车使用人有义务举证。

1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义务举证。

12,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有义务举证。

13,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承担举证责任。

14,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作业人承担举证责任。

15,民用核设施或运入运出核材料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核运营单位举证。

16,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经营者举证。

17,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使用人举证。18,地下挖掘或高速轨道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举证。

19,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区域受到损害的,管理人举证。

20,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举证。

21,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举证。

22,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

除此之外,法院有4项负责调查收集证据。有5项当事人无需举证。

1、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2、举证责任包括两层含义,即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前者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也称行为责任;后者是指如果案件事实真伪不明,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也称结果责任。 区别有五点:1)作用条件不同。2)法律后果不同3)主体不同4)可转移性不同5)目的不同。O(∩_∩)O谢谢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