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谁享有_电影的著作权由谁享有?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17:59:35 人阅读
导读: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和类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制片者,通俗点说就是投资方。至于题主所说的编剧,摄影,电影中音乐的作词作曲作者等,他们当然对自己创作...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和类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制片者,通俗点说就是投资方。至于题主所说的编剧,摄影,电影中音乐的作词作曲作者等,他们当然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只是在支付报酬后,电影在后续上映,复制发行过程中就不会给这些作者二次获酬权。当然,他们如果单独使用自己的作品,是单独作为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作品类型受到保护的。这里对单独使用的定义就是与电影作品的分离使用。制片者作为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起源于美国,是保护电影产业发展的政策产物。但是与中国不同,美国有各种行业协会,即便不是电影作品作者,演员,编剧,词曲作者等的权益也能得到充分保障。在中国,这些作者还是相对弱势的群体,这是不同版权制度造成的差异,在此就不做赘述,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也不能一蹴而就,不是我三言两语能说清楚的。最后说一句,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已经将电影作品和类电影作品改为视听作品,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利益分配,权利主体二次获酬权等问题都是被广泛讨论的。不过我个人认为,大的原则精神不会变,二次获酬权在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著作权保护现状下也基本没什么推行的必要。嗯,就酱。

依据《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取、作词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另外,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仅供参考。

影视作品是指摄制在胶片、磁带等一定物质载体上,由一系列相联的画面或者加上伴音组成的,需借助一定的机械装置才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权由制片者享有。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依法享有影视作品的整体著作权,但影视作品的制作,需要剧本、摄影、作词等相关的作者共同努力,从这一角度看,影视作品也具有共同创作作品的特征。因此,该条的第二项规定: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谁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指在共同创作的影视作品中,可以单独行使部分的作者,享有其著作权: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著作权法律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但署名权归创作该电影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由此可以看出,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享有对该影视作品的修改、发表、保护作品完整、使用、收益、转让权。

这属于改编问题,

对于改编权,法律有规定,改编权应该由原作者享有,你应当取得原著作权人同意才可以。改编后的剧本著作权则是由你完全享有的。

制片人。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1、无特殊情况(如合同的特别约定),这部电影整体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

2、但是不排除电影中的剧本、插曲、作词、图形设计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原创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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