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票收到第二天开庭合法吗_收到法院传票后多久开庭?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16:00:01 人阅读
导读:法院传票没有送达被告,开庭是否合法要视具体情况:1、如果是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

  法院传票没有送达被告,开庭是否合法要视具体情况:   1、如果是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只要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不一定要使用传票方式通知被告开庭。   2、如果不是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则应该使用传票方式通知被告开庭,如果没有向被告送达传票就开庭是不合法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代理人。

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从出生到现在,从没跟法院有过交集,今后也不想有交集,正不正常还真不知道。不过没想明白的是你为什么打这个电话,不打电话,你不知道,让他们去开庭呗,责任不在你;再则你打电话时为什么不直接质问法院而非要跑这里来问,这不浪费时间吗?

有规定,递交诉状后,七天之内 ,要立案。立案以后交给业务庭,安排开庭的时间,一般是马上把开庭时间定下来,向被告送达传票。被告收到传票以后,最少15天答辩期,然后是开庭。开庭以后,就是判决或调解。结案的时间,简易案件,从立案至结案 最长是3个月。普通程序的案件。最长6个月要结案。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就是 一个审判员办案,叫简易。。三个或五个人组成合议庭审理,就叫普通程序。

我们知道,在诉讼活动中,法院需要向被告送达传票,告知其按时应诉。那么,法院送达传票后多久开庭,开庭的流程是怎样的呢?一般传票上会写明开庭日期的,最少也得三天前送达。开庭传票上有开庭时间,看看上面的开庭时间便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立案后,要有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的时间、给予被告答辩的时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通常在一个月后开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通常在一个月内开庭。具体还要看个案及法院的排期情况而定。法律规定的传票送达方式有很多种,常见的有:电话送达、司法快递送达、上门送达、公告送达。当然,法院在第一次发送传票给被告时,通常会先电话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书面传票。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传票不送达被告,开庭是违法的。但是根据法律规定,送达未必是一定把传票送到被告手里,有很多情况没送到被告手里,也视为送达,也就是说和送到被告手里有同等法律效力。

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公告送达。法院经邮寄传唤无果,可以在法院公告栏里,或者相关的报刊上刊登开庭公告,公告满两个月就视为送达。例如我们诉青岛老赖武鑫案,就是公告送达的。

二,如果是被告自己提供给法院的送达地址,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三,被告一年内使用过的送达地址,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四,被告当面拒收的,拒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四,被告的同住成年人签收,视为送达。

五,被告为单位的,单位收发室或办公室签收视为送达。

六,将有关文书贴在被告经常居住地门上或单位公告栏也视为送达。

等等。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法院经传唤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所以说被告不签收法院传票,或者故意玩失踪,起不到阻止法院开庭的作用,相反因为自己缺席,有可能丧失了可能的抗辩机会。


附录: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八、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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