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不可抗辩规则表现为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解除权消灭;合同成立后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个问题问的高明,全是关键点。今天我们说一些疾病理赔的调查吧。
第一、病历观察
病历是做不了假的,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最直观的就是看看你的病历里面是否有写到以前就罹患什么疾病的病史,如果有就需要确定是不是对当时投保造成最直接的影响,或者叫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正常核保程序。一般来说专业人士一看就知道问题在哪儿了,因为疾病不是一天造成的。
第二、调查既往病史
在病历观察或者是出险时间太短而且保险金额比较大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通过各种渠道调查客户以前的身体状况,其实这个很简单,只要知道你的身份证信息,在各家医院都能查到你的既往病史,所以隐瞒也没有什么用,投保的时候最好是如实告知。如果既往病史是本次理赔的直接因素,那就比较麻烦了。例如:一年前在某正规门诊查出甲状腺结节,然后就购买了保险,但是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并没有如实告知,一年后发生甲状腺癌,这个就比较麻烦了,拒赔的可能性非常大。
第三、疑难案件
一般来说疑难案件,保险公司就不自己的人员去调查了,而是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基本上能够把一个人在买保险以前所有的事情都调查的清清楚楚。当然这种情况是极特殊情况在会遇到的。一般人是遇不到的。
第四、不可抗辩条款
所谓的不可抗辩期是两年吧,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如果两年内不做相对的调整的话,也就默认客户的信息是真实的有效的。至于发生了保险合同的事情,保险公司赔不赔,主要还得看当初投保的时候是不是故意不作如实告知,且未告知内容足以影响核保结果。
如果确定是故意不告知,即使打官司赢的机会也不高,因为这个属于恶意投保,有骗保嫌疑。
谢谢邀请!
这个条款不适用与一年期的健康险。顾名思义,所谓的一年期健康险保险期间就是一年,根本用不到“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现在有一些公司的产品有保证续保几年这一说,但是实际上还是在保证续保期间结束之后需要重新核保的。而对于短期健康先来说,既然设定保证续保就已经把“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效力排除在外了,直接续保就可以,至于下一个核保时间是否能够承保还是需要看被保险人的实际健康状况的。
解读“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时候要结合后面的内容看,不能单看两年不可抗辩。在《保险法》第十六条所谓的不可抗辩条款中明确写明
“投保人故 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 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 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如果是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未来发生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还是有权利拒赔的。千万不要听信某些营销员说两年之后保险公司就一定会赔付。
我查阅了上百个司法案例,发现带病投保符合两年不可抗辩的,99%都赔了!
但是!!!
两年不可抗辩是我们理赔时的保护伞,
绝不应该成为带病投保隐瞒告知的通行证!!!
参考案例如下:
然后我们开始具体分析。
2018年,坐标苏州,
王女士和某保险公司接连打了两起官司,
事情是这样的:
2015年6月1日,王女士和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重疾险合同,
2016年11月15日,王女士确诊慢性肾脏病5期,并于2017年3月开始透析治疗,符合了保险合同中“终末期肾病”的条款,于是王女士发起理赔,
2017年7月27日,某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进行保险事故询问,紧接着,
2017年8月1日,该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王女士在投保时未如实进行健康告知,其在之前(2014.04)因慢性肾小球炎进行过治疗。
经过两场官司,保险公司被判赔偿保险金:
理由有二:
1)慢性肾小球炎不是慢性肾脏病5期,合同成立前未发生保险事故;
2)索赔/拒赔时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根据“两年不可抗辩”,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属于保险事故(上述这种情况)的应当赔偿。
如果没有两年不可抗辩,或者是两年内出的险,
王女士就有可能拿不到赔付了,
两年不可抗辩的威力就是这么大。
至于什么是两年不可抗辩,值得跟大家说一说。
1、什么是两年不可抗辩?
所谓两年不可抗辩,
指的是《保险法》第16条中的一款明文规定:
(1)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应当赔偿保险金。
(2)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而且不需要退还保费,
(3 )如果投保人因过失未如实告知,不承担赔偿但是应当退还保费。
(“故意不如实告知”,“过失未如实告知”,对于保司来说,是非常难以举证的,所以绝大多数都被判赔了。)
这意味着什么?
比如小A患有某病,像是三级高血压,本来不能买这份保险的。
但只要保险公司两年内没提出过这事情,没解除合同。
那么两年后,小A得了合同里的重疾,
保险公司不赔也得赔了。
两年不可抗辩,就是这么不讲道理。
为什么法律条文要这么设置呢?
这条法条起源于英国,其背景在于劳苦的普罗大众,通常受教育水平较低,看不懂或不理解保险条款,
在设立两年不可抗辩以后,一方面对保司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另一方面则保护弱势群体,缓解社会矛盾。
2、两年不可抗辩到底有什么用?
这么“不讲道理”的条款,
实际上,就是为了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对消费者进行保护。
在现实情况中,
销售人员出于销售目的鼓动消费者隐瞒健康告知,
消费者在不知情的状况下稀里糊涂买了一份保险的情况非常普遍。
而有了两年不可抗辩的保护,
两年以后,消费者只要得了约定的疾病,
保司又拿不出证据消费者是有意隐瞒告知的,
那么就必须赔。
接下来,我们不妨来看一下“两年不可抗辩”的一些司法实践:
案例A:
2016年4月14日,程女士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 等待期为180天,
2018年5月12日,程女士被诊断系统性红斑狼疮,属于重疾范畴,
2018年5月25日,程女士按保险公司要求邮寄相关理赔资料,
2018年5月29日,保险公司照常扣除保费,
2018年6月13日,保险公司通知拒赔但退还保费,
理由为: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经法院审理,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原因有二:
1) 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2) 合同约定的重疾包括所确诊疾病,保险公司应给予赔付。
案例B:
2017年2月18日,赵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等待期为90天,
2017年7月24日,赵先生确诊甲状腺乳头状癌,并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
2017年12月5日,保险公司通知拒赔解约,并不退还保费。
理由为:
“投保时未告知我公司被保险人投保前体检、诊疗、住院接受诊断或治疗情况。”
经法院审理,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原因有二:
1) 在赵先生表示其曾住过院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并未要求赵先生进行体检或者对电子版所列明病种及详细内容进行询问,当事人对询问的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2) 保险公司无法证明投保人故意未如实告知,因此法院不支持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案例C:
2015年7月8日,李女士为丈夫林先生投保了一份重疾险,等待期为180天,
两人均在合同上签名,且在健康告知第6条“是否患过…肿瘤…癌…”填写了“否”;
2017年11月24日至12月5日,林先生经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肺癌”,20日,林先生死亡。
2017年12月16日,保险公司调取A医院相关病历,
2018年2月26日,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
2018年3月7日,保险公司调取B医院相关病历,
2018年3月28日,保险公司通知拒赔解约,并不退还保费。
理由为:
在投保(2015年7月8日)前的2015年5月4日,林先生曾被明确诊断为肺癌,不符合重疾赔付条款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且首次发病时间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经我们查核属实确实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中“首次”的要求。
经法院审理,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理由有二:
1) 保险法赋予保险公司的解除权应在30日内行使,过期依法消灭;
2) 投保人申请的是身故保证金而非重疾保证金;
3) 两年不可抗辩。
关于两年不可抗辩还有很多案例,
公子翻了上百个案例,可以说两年不可抗辩的法律效力是非常夸张的,
绝大多数符合两年不可抗辩的情况都能赔(不能赔的我后面讲)。
两年不可抗辩的出现,使保险公司“店大欺客”几乎成为历史,
实实在在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那么,既然两年不可抗辩这么厉害,我们可以不看健康告知买保险吗?
3、两年不可抗辩是万能的吗?
由于两年不可抗辩的条款存在,
很多人在销售的时候为了卖出保险,一直鼓吹不需要健康告知,熬过两年保险公司一定会赔。
这种想法是十分有问题的!
问题两点:
1)两年内如果患病怎么办?
不如实告知,在两年内患病,怎么办?
这无疑是把风险点丢给了消费者。
万一得了病,难不成为了赔偿拖两年不治病?
两年内得病,保险公司是完完全全有理由拒赔的。
即便拖过了两年,只要两年内确诊或出现病征,保司也有概率是有权拒赔的。
曾经就有过先例:
谭先生某天身体不适去医院做了检查,随后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重疾险30万保额,
在一年内,谭先生确诊身体出现了肝硬化,
但他并没有立即和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是在两年后以确认癌症为由才和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
之后保险公司因为被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身体健康情况,并且在一年内患病为由拒绝了谭先生的理赔要求,法院最终也支持保险公司的做法。
所以说,一旦两年内患病,保险公司只要查到了不如实告知的情况,可以堂而皇之地解除合同了。
不仅不赔偿,还有大概率不退保费。
如果抱有侥幸心里,钻法律的空子,
只会赔了夫人又折兵,实在是得不偿失啊。
2)两年不可抗辩不赔的情况
不可抗辩是万能的吗?只要两年熬出头,就一定能得到理赔?
当然有不可适用的情况!
就像前面所诉,如果故意不告知等主观恶意明显的,两年不可抗辩是不顶用的。
就比如,投保时重疾已经发生了,两年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都有理由拒绝赔偿或者取消合同。
来看一则案例:
2016年刘女士在市人民医院因发现左乳肿块,住院治疗一年。
2016年6月出院诊断:左侧乳房癌
2016年7月份刘女士投保某重疾产品缴费9000元。
今年因乳腺癌申请报案,要求正常赔付。
刘女士明知已患重疾,仍隐瞒病情投险,属于恶意骗保行为,这种情况即使过了两年抗辩期,保险公司也有理由拒绝赔付。
因此,不可抗辩条款虽然对消费者的要求非常非常宽松,但是也要建立在诚信投保的基础之上,
如果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投保人主观上恶意欺骗保险公司隐瞒实情,不可抗辩条款则不适用。
在选择产品时,符合健康告知,能买则买,不能买就不买。
诚信这件事情,对买保险或是卖保险的人来说,都是最低的底线。
保险合同中的交费年期数意思是客户在几年内把所需要的保险费全部交齐。也就是缴纳保险费的年限。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