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证人证言重要吗_打官司有人证能打赢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1:25:28 人阅读
导读:证人出庭率低是一个司空见惯的现象,证人作伪证在民事诉讼中也屡禁不止,我国现行立法虽将证人证言作为法定证据来加以规定,但是证人证言的客用价值在实践中大大降低,因此...

证人出庭率低是一个司空见惯的现象,证人作伪证在民事诉讼中也屡禁不止, 我国现行立法虽将证人证言作为法定证据来加以规定,但是证人证言的客用价值在实践中大大降低,因此,证据制度设计的不尽合理,使得证人拒不出庭作证或作虚假证言肆意泛滥而又得不到有效遏制,加剧了法官对证人证言的信任危机,增加了法官采纳证人证言的随意性,加大了法官对证据的取舍上“超级”自由裁量。

  一、关于证人品格的质疑

  由于社会伦理价值观念的影响,证人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可能会有夸大或缩小的情形,甚至完全有意进行虚假陈述,总体而言,凡是品格、操行一贯优良的证人,其证言则具有更强的真实、可靠性,反之,其证言的真实、可靠性较弱,即证据力不强。

  事实上,证人的诚信问题应由任何一方当事人通过提供品格证言来进行抨击和支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当事人对证人的品格进行质疑,虽然《民事证据规定》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对证人证言进行认定时,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地综合分析作出判断,但由于缺乏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上对证人品格相互对抗,就很难让法官去伪存真,从而使法官对该证人证言无法形成内心确信。

  二、意见证据排除及例外

  意见证据是指证人所亲自经历或体验的事实进行推测提供的意见证言。排除意见证据规则即仅对专业人员以意见或推测的形式提供证言,证人的陈述应限于其所直接了解的事实,他一般不得发表依其直接观察得出的意见和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57条规定: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这种限制性规定即规定就是意见证据排除规则。

  意见证言排除规则的例外是指,如果证人不属于专家,则他以意见或推理形式做出的证言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以采纳:①合理建立在证人的感觉之上;②对清楚理解该证人的证词或确定争议中的事实有益,而且若不以意见证言的形式作证,则对所证明的事实很难表述清楚。

  三、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及例外。

  传闻在广义上是指,证人在庭审过程以外进行的陈述,该陈述以口头、书面或非证言行为的形式向法庭出示,用来证明证人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从我国的证据制度来看,对传闻证言并不加以限制,证人既可以就涉及亲眼目睹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证,也可以转述他人所告知的案件情况。例如《民诉证据规定》第 57条第1款规定:“法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在设置传闻规则的同时,基于我国目前国情,也设定了传闻规则的例外情形,例如,为了照顾到证人出庭难的问题以及节约诉讼成本的考虑,《民诉证据规定》第55条第2款规定:“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作证。”这是由于我国目前对证人权益保障以及证人被强制出庭作证在法律上未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对适用传闻规则产生了先天不足的缺陷,同时《民诉证据规定》第56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上述这些例外情形作为一种规则在相当程度上弱化了传闻规则的法律效果。

  四、补强证据规则

  所谓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些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不足,不能单独作为证明该案件事实的根据,必需还有其他证据佐证,因此又称为佐证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这些补强证据规则是对法官自由心证的一种限定而并非完全排斥,且在总的价值取向上是保证程序正义,同时兼顾实体正义。

  所谓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对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实现诉讼活动的任务,有重要的意义。但证人证言有很强的主观因素参杂其中,与其它客观性较强的诸如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比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一般都与诉讼当事人存在一定的亲密关系,毫无关系的自然人之间因没有利益的驱动,很少会愿意出庭作证。这种现象增加了审判人员的办案难度,干扰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容易导致案件的错判或误判,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如何让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充分发挥证据作用,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由此可见,出庭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问题是证人拒不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司法机关可以采取什么措施,证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应当增加对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的规定,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告诉我们,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首先,证人证言的特殊性要求证人在法庭上将其所知的事实如实地向法庭陈述,法官通过听其言,观其态,通过自由心证对证人证言加以判断确认。因此,证人证言的不可替代性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其次,证人不出庭作证将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在某些非证人出庭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案件中,如果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在事实上构成了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第三,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维护法律尊严,实现法治的需要。由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如果不采取相关的措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那么,将可能导致法律规定的公民出庭作证制度,形同虚设,这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  二、建立证人宣誓制度。证人宣誓是指证人在依法出庭作证时,就其所提供的证言向法庭保证,绝不做伪证或虚假陈述,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证人宣誓制度在目前各国的民事诉讼或证据立法中普遍规定。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也规定了在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告知其权利义务,但该规定并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对证人的约束力不大。加上我国大多数公民法制观念淡薄,作证意识不强,伪证现象在民事诉讼中泛滥的实际情况,为强化证人的责任心和义务感,促使其谨慎对待作证行为及减少伪证行为和严肃法庭审理的秩序,维护法律的尊严,有必要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证人宣誓制度。  三、确立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和法律保护制度。证人出庭作证会给证人造成经济损失,如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应从法律上保证证人因出庭作证所造成的损失,按照诉讼费用负担的办法由当事人负担,以保证证人不会因出庭作证而受到损失。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法律保护已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缺乏对证人的亲属的法律保护,因为有时候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因证人的作证而迁怒于证人的亲属,从而威胁证人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有必要在今后的立法中加以完善。另一方面,虽然对证人的保护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上还应进一步加强,特别是要加强执法部门的法律保护意识。 四、完善证人证言质证程序。证人证言是通过证人的言词表达出来的,证人是此种证据的载体,这种载体具有能动性;常因年龄、智力、精神状态、言词表达能力以及个人品质、与案件的利害关系,致使表现出来的证据材料失真或真假混淆。因此,首先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人表达出来的证言,可能影响案件事实因素严格审查。其次应根据证人证言所能证明的事实审查证人有无证明待证事实的能力(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等),是否具有证人资格。通过审查资格程序,保障证言载体的客观性。  五、对公民加强法制及素质教育,提高其出庭作证的自觉性。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使公民懂得,依法出庭作证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更是公民的一项义不容辞的义务。以此提高公民出庭作证的自觉性。同时,要大力深入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正气和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风范,为证人提供一个良好、宽松的社会环境。 六、加大对作伪证人的处罚力度。部分证人法律意识淡薄,自身素质不高,受利益、亲戚朋友关系等因素的影响,故意作伪证,严重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而法律却对证人作伪证的制裁力度不大,执法人员处于种种因素考虑,也很少对作伪证人进行处罚。使得当前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现象比较严重。应从立法及执法上加大对作伪证人的处罚力度,使证人不敢轻易乱作伪证。

有用但可能无力。

首先,咱们来看看哪些人可以出庭作证。《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所以,只要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知道案件情况的都可以作证。

其次,光是证词意义不大,即使但可能会给法官的内心确认,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好准备。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除非有特殊的原因(如健康原因、路途遥远、自然灾害等),并且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否则都应该出庭作证。

再次,说说你的证词的效力。因为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证人证言不是证据的形式,证人无特殊情况需要出庭作证),证明的效力可能非常低。而且单纯的证人证言不能说明一个事实,需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才能更好说明一个事实。

最后,你的母亲如果申请你出庭,让你亲自在法庭上指证你的父亲,确实是非常残忍的。同时法官也可能会考虑到你与父亲的关系、与母亲的关系,子女不出庭作证也合情合理。况且法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完全采信你证言的可能性不大,普通老百姓可能觉得证人特别有用,但其实不然。

  打官司只有人证没有物证的,仍有可能打赢的。  证人证言是我国民诉法所规定的一种合法的证据形式,虽然没有物证,但有其它的证据如书证、视听资料等,或就凭证人证言就足以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的,原告的主张就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官司就能打赢;如果所有证据不足于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的,则有败诉的可能。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凡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都是证据。证据的理论分类有:1.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2.原始证明和传来证据。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没有最好证据这一概念或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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