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_案外人错过执行异议之诉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05:07:51 人阅读
导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能等同于析产,执行异议之诉是对执行标的物有有异议,析产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前是不停止的,现在修改了2014年出台的《民诉解释》第315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能等同于析产,执行异议之诉是对执行标的物有有异议,析产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

以前是不停止的,现在修改了2014年出台的《民诉解释》第315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这一规定与《关于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正好相反。根据该条,案外人异议之诉对强制执行程序的影响就是:原则上停止执行,除非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

判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是否成立,要看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1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312条规定:“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民事诉讼,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进行民事诉讼由提起诉讼一方预交诉讼费(符合司法救助缓交诉讼费情形的可以缓交诉讼费),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败诉方如果符合司法救助情形则可以免交、减交诉讼费用。

执行异议之诉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不过倒不是特别程序,就是一般的诉讼。《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规定在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中,包括: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根据法律规定,案外人对执行异议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起诉,但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确有错误,可以申请执行监督。

案外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当然可以上诉。因为属于一审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第三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执行异议被驳回,异议人应当先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如果复议被驳回,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能未经复议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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