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辞退试用期员工说法委婉_怎么委婉辞退试用期不合格的员工?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7:34:16 人阅读
导读:你好,说句心里话,企业对员工不满意,动不动就想着用什么方法把员工辞退掉,避而不谈辞退补偿的事,我是很不耻这种行为的。我也是在企业里面做hr工作的,辞退员工的事我...

你好,说句心里话,企业对员工不满意,动不动就想着用什么方法把员工辞退掉,避而不谈辞退补偿的事,我是很不耻这种行为的。

我也是在企业里面做hr工作的,辞退员工的事我也做过,我深知辞退员工对员工的伤害有多大。所以我一直秉承的原则就是,要辞退员工,就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员工真的不适合某个岗位,要有考核标准和评判依据,用事实来辞退员工,而不是用个人感觉来辞退员工。要让被辞退的员工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并且劝诫他们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对不足之处加以有效的改进,从而提升自己的能力,适应工作的要求。这样辞退员工,员工也是心服口服的,对员工的自尊心、自信心伤害也是最小的。

如果企业辞退一个员工,没有什么考核,就是领导凭感觉觉得某个人工作不行,想要辞退人家,那就不要用什么委婉的方法,这种做法是很虚伪的,也是很自私的,对员工的伤害也是极大的。不要人家就直说,然后给一定的补偿金了事,这样做反而显得企业干脆爽快不虚伪。

就你问的情况而言,你们公司请了一个员工,感觉就是给的工资太高了,但是员工的工作能力又不行,所以要辞退人家。试问,你们企业到底是因为工资高要辞退人家还是因为工作能力不行要辞退人家?给我的感觉就是你们企业嫌给的工资高了,所以要把人家辞掉,主要的原因还不是工作能力的问题。还有,员工的工作能力行不行,需要通过标准的考核来确定的,不知道你们对辞退的员工有没有做考核?如果没有,直接辞退人家是要给补偿的。

在我看来,企业想要辞退一个员工,不管言语如何的委婉,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没有相应的补偿,再好听的话,都对员工是一种伤害。

再者,从你的问题里面,多少能反映一些公司的问题。比如,你们请了一个员工,觉得工资给高了,反映了你们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不健全,否则的话,任何一个岗位都有明确的薪酬标准,也就没有所谓的工资给高了这一说。又比如,确认员工的工作能力行不行,有没有考核标准?还有,辞退员工有没有补偿?我感觉你们公司都没有。正是因为你们公司存在这些管理问题,所以你们辞退员工的时候感觉很棘手,问题其实还是在你们企业身上。

最后奉劝一句,“解铃还需系铃人”,只有你们企业把管理搞上去了,那个时候才能优雅的辞退员工,也才能做到委婉的辞退员工。

有这个疑问的HR或者供职在一家管理水平低的企业组织,或者专业水平不足。

辞退试用期员工本来就是HR工作的职责,而且是常常会履行的职责。一家企业组织之所以把人事工作称为HRM,不仅仅是名称时髦,而是管理要求和水平完全不同,云泥之别。
基于现代官僚制管理的HRM,其要义是通过流程制度而不是人情世故来进行管理。作为一名具有专业素养的HR,无论所供职的企业组织是否具备完善的管理条件和管理水平,你自己起码可以在自己的职责范围之内建立起招聘、试用、培训、考核、淘汰的一系列制度流程,以及积累相应的标准。

明确招聘试用标准,试用期录用标准,以及相应的考核方式和程序,那么辞退一个不合格的试用期员工还需要那么纠结于礼貌?辞退信都可以使用标准化和格式化的措辞,附上试用期结束的考核评定结果以及录用标准。

作为一名HR人员,最关键的是职责素养,专业水准,而这些应该落实在岗位任职要求上。辞退不合格的试用期员工还要纠结怎样说辞才恰当,才礼貌,这做的其实不是HR工作,而是顶着HR名称的传统人事工作。没标准,没考核,仅凭用人部门主管的好恶用谁不用谁一句话,那人事部门确实工作难做。在距离现代管理十万八千里的不规范的企业组织里,人事部门常常沦为擦屁股的角色也就不以为怪了。

你好,经过这段时间的测试与评估考核,觉得你的能力还是存在不足,没有办法胜任未来的工作。希望你继续学习,努力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未来有机会我们还能合作共事。

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依法辞退。但用人单位要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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