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子女有赡养义务吗_养女有义务养老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02:19:51 人阅读
导读:谢邀:送走了的子女,有没有义务赡养亲生父母?你不愿意养他,生下他干什么?你不想要孩子,完全可以采取闭孕措施,做得不到位可以人流,而你又生下他,还要送人,简直是祸...

谢邀:

送走了的子女,有没有义务赡养亲生父母?

你不愿意养他,生下他干什么?你不想要孩子,完全可以采取闭孕措施,做得不到位可以人流,而你又生下他,还要送人,简直是祸害人,从你把孩子送走的那一刻起,你就和这孩子没有半毛钱的关系,他也没有义务管你的生老病死。

一个无情无义的人,不觉得自己做人都多余吗?自己的亲生骨肉生下来都可以抛弃,你老了孩子凭什么要赡养你?你没尽过抚养的义务,法律上也没规定他非要养你,还是自寻他路吧,养父母把他养大,培养他成人,他应该感恩报答,那是他的责任和意务。相信这孩子自己能处理好这些事情。

养女更的知道报恩了,所以有义务赡养养父母。这和亲生儿女不一样,亲生儿女父母生下来必须要把孩子养大成人,养女是养父母给你养大的,首先养女就应该知道感恩,养父母没义务把养女养大,而且养父母养了你长大,你要加倍的来报答养父母的恩情,所以也有义务赡养养父母,不能忘恩负义。

律师解答: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支付1500元赡养费的。本案中主要问题就是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收养关系的问题,根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收养关系一旦成立,被收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适用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亲属关系也同样适用。所以收养关系一旦成立之后,他与亲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就解除,不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就没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法律有明文规定。

凭什么养?生恩没有养恩大,遗弃还应该入刑,生一个小孩二腿一张就生了,养一个小孩要付出全力心血。你只图自己快活?不负责任只生不养,如果都像这样世界不乱套了?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简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先说结论:26年前把女儿送人的亲生母亲,在法律意义上讲,女儿现在肯定没有赡养的法定义务。当然,女儿自愿赡养的除外。

首先,母亲把女儿送人,其实质就是收养问题。即然是收养问题,就必然按照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来做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判断,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题主非常明确地指出:其亲生母亲是26年后来相认的,我们可以很简单地推断,其母亲将女儿送人的时间是1994年1995年。这个时间点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其次,我国收养法的制定和修订历程。199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明确规定从1992年4月1日起实施,即从此时起正式生效。1998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原收养法做出重大修改,同时明确从1999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个修正案,内容比较多,最关键的地方就是明确地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也就是说:从1999年4月1日起,收养必须到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依法取得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之日,便是收养关系成立之日。没有进行收养登记的,法律一概不予承认,也不受法律保护。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法律修改之前的若有以民间私下协议方式成立的事实收养,又该怎样处理呢?而题主的问题恰恰就涉及到这个时间段。

所谓的事实收养,是指收养、送养双方的收养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但是没有办理原来规定的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地共同生活的行为。1984年8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在实务上,事实收养一般依照这个司法解释予以处理。

最后,回答题主的问题:母亲把女儿送人,26年后来相认,(从)法律上来说,女儿还有赡养义务吗?如果将以上内容简单地概括一下,就是:1994-1995年送人的女儿,不论是否办理了收养相关的手续,只要为亲友和当地群众认可,以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名义,在一起长期共同生活,即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的收养关系,当然受法律的保护

关于因送养行为而产生的亲生父母与送养女儿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地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送养之后,送养的女儿与亲生父母之间,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关系。更直白地说:由于送养行为,从此血亲成路人,一拍两散,完全可以了无牵挂

很明显:只要认定1994-1995年的送养行为合法,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就是合法的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一家人;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便不再是法律意义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根本就不是一家人。从相互关系的角度说:亲生父母没有实际抚养过送养的女儿,自然,也无权要求送养的女儿赡养亲生父母与此相应,送养的女儿没有法律义务赡养亲生父母,当然,也无权要求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这种关系也是相互的,并不是单向的。被送养的女儿真正要赡养的人,当然是自己的养父母。

从法律的角度谈问题,让人感觉冷冰冰的,有时候还确实很伤感情。这里,还是要强调一句:如果被送养的女儿有赡养能力,也愿意赡养其亲生母亲,养父母也通情达理地同意,被送养的女儿自然也可以赡养自己的亲生母亲,但永远不会是法定义务

夫妻离婚,尤其是有婚生未成年子女时,务必会涉及小孩的抚养问题,可能由父亲直接抚养,也有可能由母亲直接抚养。

未直接抚养的一方父母并不免除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可通过探视、给付抚养费等方式履行抚养义务。

那么,未直接抚养的或者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孩子长大后需要对其进行赡养吗?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

1、父母离婚后,未直接抚养方同样具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当父母拒绝抚养时,子女可请求给付抚养费,要求履行抚养义务;

2、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放弃继承权等,并不能成为子女拒绝赡养父母的理由。

3、实践中,若是存在以下情况,法院视情况可能会支持子女不给付赡养费。但,对父母进行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并不能免除。

(1)子女丧失劳动力、无经济收入、自身尚不能独立生活;其家庭收入也不能维持本地基本生活。

(2)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的人身犯罪行为,比如杀害、虐待、遗弃、强奸等。

综上:抚养和赡养是两回事,两者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未(直接)抚养不等于可以不赡养。

最后的啰嗦:

虽然在法律上规定子女在无特殊情况下需要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但是相信天下没有哪个父母会既不抚养自己的孩子,还在老了之后厚颜无耻的要求子女给予他们赡养费。如果有,那么这样的人即使得到了赡养费也会在道德上遭到全社会的谴责和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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