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否有权处置公司资产_公司有权强制收回股权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20:36:47 人阅读
导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我国,公司的形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我国,公司的形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

1、股东未缴足出资,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在未缴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一,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其二,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其三,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公司业务混同,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这样说如果你是独资当然是完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如果是合资,就必须有股东开会决定,如遇股东意见不一致的,那就有股东比例大来决策处理,不一定要是法人才行。

股东个人股权可以在银行抵押贷款。但是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赋予了法定代表人多大的职权。

一般情形下, 处置较大金额的资产须通过董事会进行决议。

你这问题太粗糙了,公司违法要看是怎么违法。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为了公司全体人员利益作出的违法行为,那么适用双重处罚,即既处罚公司又处罚直接相关的责任人员;如果是为了个别人利益违法,则不处罚公司只处罚相关责任人。这里面处罚公司常见的就是罚款、暂扣、吊销执照、停业整顿等等。处罚公司必然损害股东权利。但是只要股东别直接参与违法行为,是不会直接受到处罚的。

感谢提出了很好的问题,在实践中非常多发,我给很多公司担任法律顾问时,都遇到过类似的问题。大家看新闻报道,也见过上市公司这样治理相对规范的企业,也因为控制权的争夺,出现了抢公章的闹剧。因此,出现这样的局面,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讲,妥善 解决非常难,不是几句话就能说清楚的,也不是简单几句法律条文能解决。建议,提问者聘请专业的律师参与,设计具体的解决方案,同时,希望能有请律师作法律顾问的意识,让律师全面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这样能最大限度防范这些风险。

但针对提出的问题,我也有一些想法和提问的朋友交流。作为公司的股东,创办公司一定是为了合作共赢,为了商业利益,谁也不是为了互相争斗。为什么出现分岐,一定有原因。我的观点是,解决困局,一定要围绕双方出现分岐的原因来思考。任何合作,必然有分岐,彻底解决分岐是不可能的,只有求同存异也是正途。因此,谈判两个字为什么会存在,说明双方存在互相理解和接受的可能,只有在谈判没有任何机会的情况下,我们才选择开战,只要开战,互有死伤是必然的结果。我给你的建议就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并不是好措施,找到问题的根源,在律师的帮助下,冷静地去处理,你提出的上述问题,也许不治而愈。

我的意见,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有更多想法,可以私信联系。

公司不可以处理股东个人财产,公司是公司,股东是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如果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只有股东出资不到位或有抽逃出资行为,才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以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才可以处理股东财产。但也只有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才有权处理股东个人财产。作为公司,仍然无权处理股东个人财产。如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作为公司,是有权要求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但也只能由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并强制执行,作为公司,是无权直接处理股东个人财产的。

目前对于公司有无权力强制收回股东股权,没有统一的观点,但是主流观点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公司章程在做出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公司自治的规定,允许公司设立强制回购的触发条件,一旦条件满足且对价合理,程序合法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公司强制回购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据此可见立法者在对公司股权能否强制回购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自治空间,再结合实务条件来看,一般公司多会设定一旦股东死亡、资格灭失的情况下公司即有权强制回购股权,只要股权回购没有损害第三人利益,且公司回购股权后依法定程序进行减资或者认购的情况下,那么该强制回购应当视为有效。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强制回购即便章程有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也应当注意程序是否合法,对价是否合理。因为股权属于股东个人财产性权利,本质上作为所有权人自然享有处分的权利,如果公司章程的约定明显存在侵害股东权利的情形的,那么即便公司章程做出了特殊约定那么这种约定也会因为违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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