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轻伤的判定标准_法律如何判定轻伤?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03:47:33 人阅读
导读:首先,法律意义上的轻伤本身就是很严格的概念,这是基于法律的严谨性所要求的。如果只是一个很简单的概念,很容易在人为的影响下造成处断不公,影响定罪量刑。其次,轻伤标...

首先,法律意义上的轻伤本身就是很严格的概念,这是基于法律的严谨性所要求的。如果只是一个很简单的概念,很容易在人为的影响下造成处断不公,影响定罪量刑。其次,轻伤标准涉及到身体的各个部位,那个部位伤成什么样,才属于轻伤,都是有严格规定的。最后,建议比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来识别,或者通过司法鉴定来得出专业的结论。

故意伤害罪,造成轻伤的,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法医鉴定结果为轻伤以上后果的话,对方就会构成刑事犯罪,派出所会把这个案件调查清楚之后提交到检察院,然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一般判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同时,受害者一方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诸如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具体的赔偿标准,要看伤势是否构成民事上伤残等级,然后根据伤残等级、具体损失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情况来计算具体的赔偿金额。当然,双方协商的话,那就看对方的要求了,赔偿问题只要能达成合意即可。这是故意伤害的情形,如果是过失造成的轻伤,是不会判刑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 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轻重伤的标准,可以参考《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几百个条款呢,分得很细的,而且头颈五官,四肢躯干,脏器骨骼,都有分类的,很容易检索。你说有疤痕,或者有骨折,这些都不能一概而论。疤痕的话,伤情鉴定上有明确要求,比如头面部锐器割伤的话,必须伤口长度达到多少厘米以上是轻伤,多少厘米以上是重伤,都达不到就是轻微伤,差1公分都不行的。骨折的话,也要区分骨折是否具有可恢复性,是否会遗留永久性功能障碍。等等,也是非常详细的(比如四肢伤情中,一个手指是折了一节还是两节,甚至同样是折了一节,是折了拇指还是小指,伤情等级都是不一样的)至于脏器挫伤或者出血,就更加需要法医就功能性问题作出验证了。总之,伤情描述你需要先去制作验伤单,把具体事实问题搞清楚,包括程度,性状,然后才能比对法律条文(注意了,人身伤害的伤情鉴定,公安是要求在伤情发生后24小时内作出的,当然如果你及时去看了,可以找医生补写,但是必须是在有资历的医院看的,不是所有医院都有资格出具验伤单的。而法医鉴定书就更麻烦了,需要省级以上指定医院)

先上答案,常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种,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第三种,构成正当防卫,不负任何责任;第四种,故意伤害证据不足,只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下面我就结合一些真实的案件进行具体分析,欢迎留言讨论,如果你觉得有用,请加关注,点赞。

先解释一下什么叫轻伤,这是法律术语,是比较重一点的伤情,有统一的鉴定标准,需经过法医进行鉴定,例如两处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不能按照字面意思理解,不是轻微的伤,轻微的伤在法律术语上叫轻微伤。

构成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罪,这是打架致人轻伤最常见的情形,占几种类型的90%以上。

这两种犯罪从行为上看都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那么,他们的区别是什么?二者根本的区别是打架的动机不同,也就是打架的原因不同,寻衅滋事罪打架的动机是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也就是无故、没有任何原因打人,而故意伤害一般是因为民间纠纷打架。需要注意的是故意伤害轻伤以上才负刑事责任,而寻衅滋事致二人轻微伤、携带凶器殴打的情况下都构成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例如,常见的因为交通纠纷,一言不合就将对方殴打致轻伤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而邻里之间因为出行、采光等打架造成轻伤的,一般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两种情形因为构成了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上,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实际生活中,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主动赔偿对方的损失,一贯表现良好的一般都判处缓刑或管制(接受社区矫正,不会坐牢)。寻衅滋事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大多数情况下会被判处实刑,会在监狱服刑。当然,由于构成犯罪的情形比较复杂,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的假设,实际上案件的情况千奇百怪。民事责任上,二者都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

正当防卫,说实话,这是一个中国司法实务机关最头痛的一个问题,认定难,争议大,被一些学者戏称僵尸条款。

但随着2018年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昆山宝马案)等四个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例被最高检纳入指导性案例,以及近年来司法改革中司法责任制、办案终身责任的推行,说实话,以往那种只要打架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客观归罪思想已被办案人员所抛弃,案件被认为正当防卫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了了之的比例逐渐上升,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有了大幅提高。

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面对正在殴打、伤害你的人,你打回去制止对方的行为,对对方造成伤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但不得超过制止防卫的需要,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般常有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正当防卫。假想防卫,也就是侵害尚未开始,便先发制人进行防卫。事后防卫,就是侵害已经结束进行防卫。防卫过当,就是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伤害。例如,对方用拳脚殴打你,你直接将对方用刀砍成重伤,就是防卫过当。互殴行为,双方都构不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就简单介绍点,由于有正当防卫可能的案件大多比较复杂,如果你觉得自己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最好请律师帮助自己辩护。

证据不据的,举例说明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件,甲不小心骑电动车与骑自行车的乙相撞,导致乙肩部着地,双方发生争吵,甲将乙脚踢拳打,后乙因肩部骨折被鉴定为轻伤,由于乙肩部轻伤是因交通事故摔伤还是甲殴打致伤无法查清,如果对甲按故意伤害罪处理,假如甲的殴打行为只造成轻微伤,就会冤枉他,因此,本案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只能对甲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实际生活中,证据不足的案子也比较常见。

今天就不再一一举例了。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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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看,轻伤是不分等级的。

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印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0年4月2日 法(司)发[199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现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定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关于鉴定标准,在法医检案中参照执行。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按系统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

第五章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0.1%以上。(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是否构成轻伤是要经过法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的。

  轻伤的程度应当依据法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法医鉴定中心已经该标准进行。   轻伤程度: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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