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的基本权利是_受托人是什么意思?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23:48:56 人阅读
导读: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办理委托事务便成为受托人在委托...

1 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办理委托事务便成为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担的首要义务。受托人在履行这一义务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亲自办理委托事务。 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时,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受托人因紧急情况而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可以变更委托人的指示,但必须将变更的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 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因此受托人不得擅自将自己受托的委托事务转委托他人处理。只有经过委托人同意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得已而转委托他人处理时,受托人才可以转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事务。

2 报告的义务。 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或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结果,并征求委托人的合理建议与指示。委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完毕时,应当向委托人全面报告委托事务的办理经过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

3 交付委托事务办理结果的义务。 受托人应当将其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结果,包括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各种利益和权利交付给委托人。

4 赔偿责任。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此外,《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并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本合同约定权益以外的利益。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信托终止时以信托财产为限向信托受益人返还信托财产。 义务: (1)守信义务 受托人必须依据信托意图和信托条款行使财产权,否则将构成滥用权利,承担违约背信责任; (2)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 受托须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从事信托义务,其信托管理应仅服从受益人利益; (3)信托利益给付义务 受托人有义务依信托条款将信托利益给付受益人; (4)信托业务公开义务 受托人须将信托财产与其自有财产分开管理,并负有向受益人公开业务,接受监督的义务; (5)财产返还义务 在信托关系终止或信托关系消灭时,受托人负有将全部财产返还受益人和委托人的义务。

我国著作权法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一、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二、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二手房交易中,常常会出现如下情形:因业主出差在外或因为 其他原因未在房屋所在地,业主不能亲自办理房屋买卖的相关手续。这种情况下,业主往往会委托其亲戚朋友,甚至中介公司代为全权处理卖房事宜。那么,“全权委托”应该包含一次正常交易需要的全部流程及环节。因此,“全权委托”应包含以下事项:签署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收取定金及售房款、提前申请偿还银行 贷款、涂销抵押登记、领取房产证、办理网签、配合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 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产权过户手续、缴纳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交 楼,办理维修基金、煤气、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电话、供暖供气等过户等手续。 因各地公证机关对“全权委托”事项有不同的要求,导致公证委托书中所载的委托事项会有出入,因此中介公司在审核卖方提供的公 证“全权委托”时,一定要特别注意受托人有无签署买卖合同、收取楼款、 办理递件交易等权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8~406条,受托人有以下权利义务:1、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2、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3、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4、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5、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6、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7、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8、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9、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0、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11、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12、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13、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14、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15、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16、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委托人、受委托人的区别方式就是谁要求别人办事谁就是委托人,谁帮人办事谁就是受委托人。例如:张三有一套房产需要出售,而李四刚好是一位职业房地产销售经理,张三与李四达成合约,由李四全权处理房产出售事宜。那么在这个例子中,张三就是委托人,而李四就是受委托人。委托人、受委托人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点:一、法律权利不同委托人的权利:要求选择受委托人的权利;当受委托人管理不当或违反契约时,对受委托人要求补偿财产的损失以及复原的权利;要求解任受委托人的权利。受委托人权利主要包括: 根据契约对财产进行独立经营、管理或处理的权利;履约后,请求取得规定劳务报酬的权利。二、法律义务不同委托人需承担承担后果、承担处理事务费用、支付代理佣金、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受委托人应履行依合同约定处置委托事务、报告、交付财产、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三、处理事务方式不同委托人不需要出面办理事务,受委托人依委托人指示全权处理所有事物。

按照信托法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第二十六条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受托人(又称被委托人或受委托人)是指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指示从事相应的民、商事活动或者诉讼、仲裁活动的人。

【定义】

被委托人在委托人授权的权限内从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为对委托人生效。

根据授权从事商事活动的被委托人又称为经纪人。

根据授权从事民事诉讼、仲裁活动的被委托人又称为代理人。

【产生形式】

1、授权

基于授权而形成授权人与被授权人之间

由法律直接规定赋予的公民权人为授权人,因他人授权而取得权利的人为被授权人。

授权人与被授权人之间因授权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在委托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授权人为委托人,被授权人为被委托人(受委托人、受托人);在委托合同外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代理关系,授权人、委托人为被代理人,被授权人、被委托人(受委托人、受托人)为代理人。

2、委托

基于委托合同而形成委托关系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3、代理

基于法律法规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授权(委托)而从事程序法律关系上的活动。

代理定义是一个对外概念,即当事人向第三人阐述身份时的概念名称。

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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