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承包合同是无效的_土地承包合同哪些是无效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15:47:41 人阅读
导读:内部承包合同一般情况下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基本都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责任由个人承担,则需要区分是何种责任。有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属...

内部承包合同一般情况下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基本都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责任由个人承担,则需要区分是何种责任。有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单位承担的,则约定由个人承担时该条款无效(不一定影响合同效力),比如与资质、资格、工伤等有关的责任。有的责任约定由个人承担,则是合法的,比如将单位财产损坏的赔偿责任、承包加工产品质量责任等等。

发包方与承包方达成共识后签订的承包合同,只要是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违约,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承包方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条款经营,比如按时缴纳承包费用等等,没有违约的现象,发包方不得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

如果发包方无故单方面向承包方提出合同无效,要求终止合同,则属于违约现象。承包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还给承包方一个公道的。

1.《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而失去其效力。

2.《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仅规定为承包人请求的应予支持,如果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否支持,法律并未规定。在一次实际案例中,北京仲裁委员会某仲裁员认为只有承包人请求时才予以支持。

3.《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结果的特殊性,承包方已经通过施工建设使得建筑材料已经形成在建工程甚至是竣工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不太可能,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一、法律明确规定无效的情形1.《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为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因此需注意,当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该施工合同按有效处理。3.《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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