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民事法律行为_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14:23:33 人阅读
导读: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构成。(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构成。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行为人独立表达其意思时即可成立,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则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分类的标准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构成  (一)单务民事法律行为  单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比如,赠与行为中的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受赠人则享有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物的权利。  (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双务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均承担义务,也都享有权利,而且,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关联、互为条件,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比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就是相互对应的。 三、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给付对价。  (一)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一方当事人承担某项民事义务而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付对价(报酬)的法律行为,比如买卖合同就是典型的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则指一方当事人承担某项民事义务而不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予对价的法律行为。它以赠与为代表。  四、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  (一)诺性性民事法律行为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都是诺成性的。如买卖、承揽、租赁等。  (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指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民事法律行为,比如赠与、借贷等行为。其中,交付实物的行为是此类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  五、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分类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  (一)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必须采用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正如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的:“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比如,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质押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而抵押合同则不仅要用书面形式,而且要向法定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而允许当事人选择约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这是个概念,所以先帮你把概念解剖下。

从概念中你可以看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首先,公民和法人是主体,对吧,这边叫民事主体,起床他要以设立。

为目的,中间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和义务我们一般叫民事法律效果,这种效果的产生需要意思表示,最后必须是合法行为。

所以可以得出结论: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是一个由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效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有主体,有主体的意思表示,然后产生了民事法律效果,合法,这就产生了一个民事法律行为。

你可以去看民通里面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情形的规定,也是按照这几个要件来的,从概念分析要件,再分析法条这样就方便记忆了。

至于例子嘛,符合这些要件的都是。

举不胜举。

如果你还不清楚,可以追问吧。

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行为,只要合法,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所谓“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但是,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才具有法律确认的活律效力,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具备法定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产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或者通过当事人依法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导致其效力的变更或者消灭。所以,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在形式逻辑上是包容概念的关系,即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与其相对应的是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事实行为分别包括债权法上的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部分不当得利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及自助行为等,物权法上的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先占行为、添附行为等,知识产权法上的创作行为、发明创造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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