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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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原则性规定,不会涉及具体罪名。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中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数罪井罚制度采用了折中原则,即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辅的折衷原则是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
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即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以下为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1. 对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行为人的数罪中,只要有一个最高刑为死刑,则仅执行死刑,不再执行其他刑罚;
行为人的数罪中,只要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则仅执行无期徒刑,不再执行其他刑罚。
2. 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① 单罪管制是3个月至2年,数罪并罚时,可以超过2年达到3年,但是不能超过3年
② 单罪拘役是1个月至6个月,数罪并罚时,可以超过6个月达到1年;但不超过1年
③ 单罪有期徒刑是6个月至15年。数罪并罚时分两种情况:
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3. 对附加刑的处理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注意:罚金与没收财产属于不同种类的附加刑,应当分别执行。
总结:
死刑(最高刑)+其他刑=死刑(吸收原则,吸收其他刑罚)
无期(最高刑)+其他刑=无期(吸收原则,吸收其他刑罚)
有期(最高刑)+拘役=有期(吸收原则,吸收拘役)
有期(最高刑)+管制=有期+管制(并科原则,分别执行)
拘役(最高刑)+管制=拘役+管制(并科原则,分别执行)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① 新发现的漏罪,应当先单独作出判决,然后进行并罚,最后减去前罪已经执行的刑期。
② 如果判决前有两个罪,先并后减时,并罚时的“数罪中最高刑期”。不是在先前两罪的宣告刑和漏罪的宣告刑中选择,而是在先前两罪并罚后的执行刑和漏罪宣告刑中选择。
③ 对罪犯减刑后,发现漏罪的,先并后减之后(再犯新罪,先减后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① 新罪应当先单独作出判决,然后先减后并
② 既犯新罪,又发现漏罪:先解决漏罪,再解决新罪,即先并后减再并。
③ 注意一种特殊的情况:总和刑期不满35年,但是并罚后需超过20年。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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