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承诺是合同法上的概念,承诺是相对于邀约来说的,但行为人希望别人购买自己的物品,向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群体或个人,发出邀约,如果被邀约人同意购买则就是承诺。
一份有效的承诺须要在对方的发出的邀约最后期限内作出承诺,切需要明确的答复。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这是合同法的问题吧。
承诺生效即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因此从法律上说,承诺必须具备相应条件以后,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和承诺都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所以,只有作为要约的相对人的特定人即受要约人才有权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无资格向要约人作出承诺,他所发出的承诺只能是被视为是发出了一项新的要约。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回应,只有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承诺,才能使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从而使合同成立。
果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作出承诺,只能视为向其他人发出了新的要约。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凡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的,承诺即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凡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对话要约,承诺人须即时作出承诺;而非对话要约,则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否则,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所以只有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时,才构成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即所谓合意,从而使合同有效成立。
合同法明文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即受要约人必须同意要约的实质内容,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更改,否则在法律上只能将其视为又作出了一项新的要约,即所谓的“反要约”。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有义务接受受要约人的承诺,不得拒绝。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一项承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承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二,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三,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四,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