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责任承担_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承担?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20:31:36 人阅读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监事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

偿还债务和公司以及股东有关,和监事没有直接关系。只有当监事为股东的时候,在特定的情况下,监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你好!

1,风险按照各个股东投资的比例承担责任和义务,投资越大,承担的风险当然越大。

2,一旦倒闭,由仲裁部门按照法律规则进入相关的程序,比如拍卖,首先偿还企业的外债和员工的工资,最后按照各个股东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3,如果你是股东,你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代表医药公司或学校一方,由法人承担责任。

现实中,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有一定存在的,这种变更可能基于某种目的或需要。

一、实现公司战略,调整公司经营架构的需要

这种因战略需要而进行的调整,一开始并不为外界所知,外界也难以从其有限的公开信息窥知其用途,待其调整完后才知或恍然大悟。

以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说明:其前身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随着在保险业的深耕,先后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泰康养老院、财产在线等公司,为实现集团化发展战略,经当时的保监会批准成立泰康保险集团,2016年11月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保险业务、资产、负债、人员、分支机构整体划转至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母公司。

二、公司不满足上市要求、私有化、主动退市或被动退市

公司不满足上市要求,从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这个以当当网举例:2016年9月当当网退市后,其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当然,退市并不必然导致退市的原上市公司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变更公司形式,看股东会的需求。

三、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公司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的鲜明特征了:

(一)股东人数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在公司成立时有限制,公司的发起人为2-200人。在其上市后,对股东人数没有限制。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1-50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形式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其股东人数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二)具有人合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既是资合公司,又是人合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人合性质,只具有资合性质。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收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时,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收资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这个与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折股有所不同。

以上回答,希望能有所帮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的责任有两种:

一、是出资责任。股东应按期足额交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能有瑕疵,不能抽逃。

二、权利不得滥用的责任。股东不得滥用职务权利,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伤害公司的债权人。

上述责任,只要是公司股东,就要承担。而不论,股东是自然人、企业法人,还是类似合伙企业的非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的这个特性,只是对合伙企业的合伙约束。但其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来讲,其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与其他股东无异。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合伙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股东一样,以其认缴的投资额为限,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点:

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 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 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

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 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 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 同时, 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 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 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 , 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不同点:1.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

2.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 股东转让出资有严格的要求, 受到的限制较多;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股份较自由。

3.股权证明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且不能转让、 流通;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 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可转让、流通。

4.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 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 人数相对较少, 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 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程度较低;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 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 董事会的权限较大, 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程度也比较高。

5.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所有上市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但不是所有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上市公司。

公司股东承担的责任有:

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资本; 股东出资在注册公司的时候,会选择认缴出资额,先实缴一部分,剩余部分则按期缴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年限内,缴全注册资本。

2.遵守公司章程; 企业应按照企业基本情况编制《公司章程》,股东和法人都必须要遵守公司章程上的条例。

3.公司注册后、不能擅自抽回出资额;

4.追加出资额的义务及出资额的填补义务;

5.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6.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不得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弄虚作假、要实事求是。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我国,公司的形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

1、股东未缴足出资,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在未缴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一,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其二,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其三,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公司业务混同,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股份公司法人承担的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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