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哪些费用不理赔_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赔偿?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3:05:29 人阅读
导读:很多车主以为车子上了保险后,只要发生意外,保险公司都会赔偿。其实不是的,如果出现一下几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可以拒绝赔偿的。1、事故发生在停车场或者4S店如果事故发...

很多车主以为车子上了保险后,只要发生意外,保险公司都会赔偿。其实不是的,如果出现一下几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可以拒绝赔偿的。

1、事故发生在停车场或者4S店

如果事故发生在停车场或4s店,那么停车场或4s店就是事故的第一责任人,保险公司会让你先找他们索赔。

2、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联系保险公司

在事故发生后要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如果超过了48小时,保险公司会直接拒赔。

3、放弃对第三方责任追偿

你要求对方赔偿的权利就转移给保险公司。 放弃对第三方责任追偿等同于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

4、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赔

保险公司认为该损失是由于操作不当造成的,当车辆行驶到水深处时,发动机熄火后,驾驶员又强行打火才造成损坏。

5、被车上物品撞坏不赔

如果车辆被车厢内或车顶装载的物品击伤,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调解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参照调解结案时的时令标准进行计算。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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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来说,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不赔偿。保险是民事合同行为,所有的权利义务全部在合同里面写明了,符合合同约定的赔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不赔付。

1、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不赔付,但是会退还保费。

2、中止期内的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赔付,并且也几乎不能再做复效。

3、除外责任的不赔付,除外责任会在保险合同里面用比较显眼的字体标出。

4、未如实告知事项导致的合同无效不赔付,如实告知非常重要,虽然说有两年的不可抗辩条款,但是一定要如实告知,这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别人负责。

5、免赔额或者免赔比例内的不赔付,一般来说保险公司的医疗险会有一定的免赔额或者免赔比例,这个是不赔付的。

6、未购买的责任不赔付,通常就是有人购买了意外险,因为疾病导致的住院寻求赔付,这个是不赔付的。

7、故意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或者是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未做降低损害处理的不赔付。

老炮认为:保险合同是符合合同,在签订的时候,内容已经确定,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就可以。保险合同也是射幸合同,只有在未来发生合同约定的事故之后,保险公司才会启动赔付。

交通事故审理中,保险公司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往往提出若干不赔的费用,其中所谓非医保用药不赔即是他们管用的伎俩。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受保险合同约束,他们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关键看保险合同的条款以及双方签字。如果保险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那他们这样做肯定是非法的。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则又有几种情况。

如果仅仅是约定而已,则因为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合同有关类似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因此也是不合法的。

如果合同在醒目位置有这样的规定(例如用黑体字或者大号字表明),并且有证据证明这个条款对投保者专门做了说明解释,征得投保者书面同意,例如有投保者书面抄写和承诺知情等,或者有专门说明的录音录像等,则属于合法的。

保险公司为了避免难以举证的情况,通常会将该免责条款以单独印刷、抄写或是录音录像等表明保证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保险条款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双方。由于这一条款涉及到不特定受害人的利益,而受害人又并没有参与合同的订立。依据民法的基本原理,未经享有权益的第三人同意,合同双方不能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作出限制。所以在交通肇事理赔案中,该条款往往不能对受害人产生对抗效力。因此,即使该免责条款存在,也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非医保用药赔付的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从保险合同看,有类似于告知和本人知晓的内容,但是非投保人本人签字,例如是业务员或其他人代签的,这时投保人可以以本人对此不知情,保险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否定这一条款的合法性。

当然了,无论是那种非法情况,当事人在庭审时要理直气壮地提出抗辩,否则当事人不抗辩,法院不会自行认定其不合法,保险公司更不会自己提出对己方不理的抗辩。

附录: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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