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出资人不同;
2、主体资格不同;
3、责任承担不同;
4、注册资本要求不同;
5、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则须依照《公司法》设立。
投资主体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有一个人,就是自然人。责任由自己独资承担。
2、法律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
3、设立条件不同: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成本的3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未做出任何强制规定。
4、税收缴纳规定不同: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5、投资者承担责任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资产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6、财务核算要求不同:有限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会计事务所审计。个人独资企业则只需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来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一、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一人有限公司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对外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麦任,无需投资者(股东)个人承担责任。当然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严格要求,即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独立,不能存在混同情形,否则,个人要对公司债务承连带清偿责任。
二、税赋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不承担企业所得税,个人有限公司除增值税之外,需承担企业所得税。
三、成立主体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自然人,一人有限公司即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有限公司法人。
那为什么会对一人有限公司有无限责任这种说法呢?
①什么是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②一人有限公司的责任承担方式。原则上,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仍旧对公司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也就是所谓无限责任的来源。
③其实,上述规定是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一种延伸。所谓的公司人格否认,指的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所以对无限责任的认知是不正确的。
还是国企
国企的工商注册类型主要分为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第一种主要为集团总部一级企业,出资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地方政府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所以是国有独资,第二种多见于国企的子公司、二级三级乃至N级企业,出资人全部来自国有资本,第三种多见于有民营企业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有此一问,主要是社会上普遍对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概念的混淆,“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即法人是一个组织,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即法定代表人是一个人,有些法律意识不是很强的人老是把法定代表人简称为“法人”是不对的,这是两个概念,法人独资指的是出资人有且只有一个组织,而这个出资人组织是国资背景的那么就是国企,出资人组织是民营背景的即为民企。而按照公司法分类,有限责任公司还有一种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这个出资人就是一个自然人,而不是法人,这种企业都是民企,不会是国企。
下面举例说明:
中国电投,原来是国资委直管的央企,2015年6月,与国家核电技术公司重组,成立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成为了央企的二级企业,其工商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形式。
中电投的出资人即母公司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为企业法人。
国家电投的出资人是国务院,企业性质是全民所有制,大家要问了,出资人为国务院的不应该是国有独资公司么,原因是以往国企是按照企业法注册,都是全民所有制,2017年国资委要求全部央企推动公司制改制,年底前全部按照公司法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推动国企改革,建立现代企业治理体系。过一段时间再看应该就改为国有独资公司了。
第三类是有民营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比如前一段时间混改的中国联通。因为还是国资控股(即股份超过50%),还是国企
举一个民企的例子,王文京老总出资的用友,即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属于民营企业
大家明白了吗,别忘了点赞和关注。
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法律形式、设立条件都不相同,至于13%的票,二者都可以开。我大致看了一下的大家的答案,上述几个方面都回答的差不多了,再去回答这些内容就多余了,下面我从二者在税收上的不同来举例回答问题:
1、一人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股东只是公司的出资者,按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它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投资者取得分红时还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法人资格,由自然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企业与投资者的责权利高度统一,所以它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所得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35%。
下面来举例说明:
1、一人有限公司:按照规定,一人有限公司可以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交企业所得税=100*25%*20%=5万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100-5)*20%=19万元
税负率=(5+19)/100*100%=24%
老王实际到手100-5-9=76万元。
2、个人独资企业:按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直接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如下表所示:
应交个人所得税为100*35%-6.55=28.45万元
税负率=28.45/100*100%=28.45%
老王实际到手100-28.45=71.55万元
通过上述简单地计算,可以得出结论: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且符合小微企业标准时,老王应当选择一人有限公司,因为税负率较低,实际到手所得多!
二、假设老王预计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
1、一人有限公司:因为不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所以没有税收优惠。
应交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500-125)*20%=75万元
税负率=(125+75)/500*100%=40%
老王实际到手500-125-75=300万元。
2、个人独资企业
应交个人所得税为500*35%-6.55=168.45万元
税负率=168.45/500*100%=33.69%
老王实际到手500-168.45=331.55万元
通过上述比较,如果老王预计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这时候老王应当选择个人独资企业,因为税负较低,实际到手所得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国有独资企业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既有利于明确国家与公司的产权关系和经营责任,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有利于企业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由于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因而法律对其设立、机构设置及其经营管理都有一些有别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这些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第一,国有独资公司为独资设立,只有一个股东,这个股东只能是国家,国家可以授权有关部门和机构代行股东的职能。第二,公司章程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公司法》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后,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批准。第三,由于公司只有国家一个股东,因而在机构设置上不设股东会。对于法律规定股东会的有关职权,一部分,即包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行使,另一部分,包括决定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计划、产品和市场的开发、经营方向、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任免等则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第四,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此外,法律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正副董事长的设置和产生、法定代表人的担任、总经理的聘任与职权,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等都作了有别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详细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跟个人独资企业:1、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是需要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2、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出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而个人独资企业则对投资人的出资方式,种类,期限均没有任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