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合法性问题,评估起来也很简单的,就是看原有的服务期如何承继的,如果新的劳务派遣公司承继原有的服务期,可以第一步没有啥毛病,但不排除接下来的间接雇佣的风险;如果新的劳务派遣公司没有承继原有的服务期,公司也没有进行服务期补偿,那这个用工形式转变就是违法。
公平性问题,如果从企业直接雇佣转变为间接雇佣,通俗说就是将人事关系转移到劳务派遣公司名下,是否存在薪酬福利制度的变化,如果公司承诺没有变化,和企业直接雇佣的员工保持一致,个人利益没有受到侵害,也是可以接受。
如果合法性问题和公平性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安排,外部工作机会也很容易获得情况下,可以考虑仲裁,因为企业在没有获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是不可以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诉求是2N赔偿,不是补偿。
公司意图如何,不晓得,但有几个方面可以学习一下:
劳动合同主要特征:
一是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在地位上具有从属性。从属性包括人格上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人格上的从属性体现在劳动合同实施中,劳动者不是为了自己的经营而劳动,而是服从企业的安排,为了企业的目的而劳动;经济上的从属性体现为劳动者是接受企业的工作规则、指令安排,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活动,经济上不独立。
二是劳动合同在时间上具有继续性。劳动合同一般是较为持续和稳定的,一般来说,劳动者期望获得稳定的工作,企业期望获得具有技术优势和操作熟练的劳动者,这些都需要在工作岗位上长期工作积累才可以获得技能和能力。所以,劳动合同具有继续性,劳动合同续签也是经常发生的。
三是劳动合同具有简洁和灵活的特点。简洁体现在劳动合同本身的描述,可能比较简单,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和集体协议进行补充和完善,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这体现劳动合同的简洁性;此外,在劳动关系运行中,企业和劳动者也不可避免的出现新的协议,企业仍然会指挥和指令劳动者从事某些工作,这些体现了劳动合同的灵活性;
四是劳动合同具有主体固定的特征。劳动合同主体双发具有固定的特征,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雇佣主体,具备合法资格的劳动者主体。
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外包用工三种用工方式的优劣势。
1、 劳务派遣:
优势:
劳务派遣的优势在于不需要直接雇用劳动者,可以规避用人单位的 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的限制,用工的自由度较大。
劣势:
1)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 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并且对“三性”下了明确的定义,因 此法律风险是目前使用劳务派遣必须面临的风险之一,
2)根据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 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外包用工:
优势:
外包用工的优势在于只要承包人具有法定的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 且不存在与本单位职工混岗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于承包人雇用的劳 动者承担的责任非常小,主要是在发生人身损害的情况下涉及到民事 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
劣势:
而弊端也同样明显,由于企业不能插手承包人雇用的员工的日常管 理,从而决定了所能够外包的工作仅限于企业中的辅业工作,否则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和人力资源积累。
2、 非全日制用工:
优势:
非全日制用工的优点在于: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不需要签订 书面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只需要缴纳工伤保险 费,因此和全日制用工以及劳务派遣相比,企业的法律责任比较轻。
劣势:
弊端:用人单位的管理风险比较大。由于法律对于非全日制的工时限制比较短,因此企业不能够根据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而 且必须有严格的考勤制度和工时记录。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用工方式的优点是不受续订次数的限制,而弊端则在于:属于短期用工,一般不得在同一岗位连续签订工作内容相同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最后要想彻底搞明白,估计就要深入学习劳动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内容了!!!
问题我一个一个的回答你。 合同工是合同工本人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合同,你在工作期间的待遇以及个人利益均与就业单位相关,劳务工是劳务工本人与
劳务派遣公司
签订的合同,然后由劳务派遣公司
将劳务工租赁至就业单位,劳务工在就业期间的待遇以及个人利益的90%与劳务公司
有关,剩余的10%就是你在工作的企业的一些待遇,比如旅游,过节给的礼品,购物卡等等。 关于保险
。农业三险没有一金,非农户五险没有一金。差的这两个险是(1、失业险(如果非农户辞职不干了,那么他就要到户口所在街道办理失业证,这个保险
确实没什么用!)2、生育险)。 关于生活保障,这个工资和你们合同工差不太多了 一般差个300 500 800就撑死了。但是合同工大部分都有住房公积金。 关于辞退的这个事,那你在人家企业不干活,人家能干完你干不完,第一干不完行,两次干不完行,第三次干不完人家还用你吗,人家不是雇你去当大爷的!!!劳务工跟定不能干一辈子的,这个国家有法律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上派遣劳务工
!题主的提问就错了,劳务派遣与编制,本来就是矛盾的,搞劳务派遣制就是为了不给编制。 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劳务派遣与什么单位(用人单位)都没有人事和工资关系,因为,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公司签劳动合同,是劳务公司的人,然后派遣到用人单位来工作(输出劳务),用人单位只要“劳力劳务”,不要人。劳务工与用人单位没有人事关系,只是用人单位用劳务费购买的劳务服务产品而已。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叫编制,企业叫定员定岗定编(三定)。所以,不是自己人(编制内)的人,叫做编外人员。对用人单位来说,你只是来干活的,只是外人。有的劳务工都工作很多年了,对不起,打一个难听的比方,你还是编外,只是用人单位雇佣的“长工”,不是自己人。
所以,题主的提问就是一个悖论,忘了劳务派遣是怎么发明的?就是因为没有编制,但用人单位又要人干活,于是发明了这种“只要劳务不要人”的劳务派遣制度,解决了没有编制的难题。虽然出台这个制度的出发点是好的,要求同工同酬,但用人单位都是歪嘴和尚故意念歪经,同工同酬?他们还不如找编制呢?招劳务工的目的就是为了只用人还要省钱省心省力。劳务派遣工想要编制,这基本只是一个念想。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最低期限即不得低于2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又以禁止性的条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单位滥用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并不意味着不可以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由此看来,被派遣的劳动者到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是合法的。
首付一定要在约定日期交吗_开盘当天就要付首付吗,开盘选房是怎样的一个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