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的十六项权利_被征地农民享受哪些待遇?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12:35:52 人阅读
导读:一、征地制度改革,农民土地有保障!缩小征地范围,堵住以公共利益名义乱征地提高征地补偿,取消了年产值倍数法,以区片综合地价作为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依据规范...

一、征地制度改革,农民土地有保障!

缩小征地范围,堵住以公共利益名义乱征地

提高征地补偿,取消了年产值倍数法,以区片综合地价作为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依据

规范征地程序,原来的批后公报改为批前公报,强化在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和监督权,限制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

失地农民保障写入法律,住房、养老、就业被纳瑞征地补偿范围。

二、农地入市,土地还可“买卖”

1、删除了禁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43条,打开了农地入市的法律之门(暂时放开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约4300万亩)。

2、给农村建设用地赋权,确保农村财权权落地。

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由用地单位和个人使用。取得的这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还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三、宅基地改革

1、宅基地审批权下放

对于存量建设用地审批,由县级下放到乡级。对于农用地转用审批,依然由县里审批。

2、由县政府托底保障农民的居住权写入法律

在城市规划区人均土地少无法实现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居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

3、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有了法律依据

国家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腾退出的宅基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协商回购,主要用于满足本集体内部的宅基地再分配,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利用。下面为安徽、湖北、重庆部分地区自愿退出宅基地,补偿标准。

1、安徽金寨县

该地区自愿退出宅基地,补偿分为两方面:

一方面是地上房屋拆除补偿金额,按不同结构每平方米250元~600元计算。

另一方面是宅基地退出补偿金额,已确权发证且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每平方米补偿70元,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每平方米补偿35元,补偿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

此外,若农户在签订退出协议后6个月内腾退房屋并验收的,补偿标准再上浮30%。

2、湖北枝江

自愿退出唯一合法确权的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付农民个人部分(一级地类约43元/平;二级地类41.6元/平;三级地类39.2元/平)予以补助。

农村村民退出多余合法确权的宅基地的,按照当地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付农民个人部分的80%予以补助。

使用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退出合法确权的宅基地的,按照当地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付农民个人部分的60%予以补助。

补助面积按现场实测面积计算(含附属物、硬化晒场),200平方米以内的按标准补偿,超过面积减半补偿。

3、重庆垫江

以《房地产权证》为依据,实测房屋和院坝占地面积(扣除本人在新村所占建设用地面积),按180元/平补偿。

宅基地其他附属用地指未发林权证的农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院林地,按180元/平,由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按8:2比例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依此,国家为了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可以征用农民的土地。依照法律规定,国家在征地时,被征地农民享有以下权利:

(1)被告知的权利。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2)获得补偿的权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3)提出意见的权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可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享有反馈意见的权利。

除此以外,我国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本村拆迁征地开发,村民享有什么权利或福利?

在农村拆迁中,被拆迁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知情权

知情权是被拆迁人参与拆迁的重要基础,被征收人对征地批文、调查结果、补偿方安置案、土地补偿费使用情况等享有知情权。实践中,知情权主要是通过公告的方式落实。

相关法条有: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另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二、核准权

调查结果核准权。拆迁方在实施拆迁前,会对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年产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对于调查结果,村民有权核实。如调查结果与实际情况出现有不一致时,被拆迁人有权拒绝登记领取补偿。

三、听证权

在农村拆迁中,被拆迁人有权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

相关法条有: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四、选择权

被拆迁人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和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评估机构选择权。在拆迁过程中,需要对被拆迁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协商选定。如果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来确定。

补偿方式选择权。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主要有批地建房、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三种,作为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作出选择。如果在实际拆迁中,拆迁方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限制被拆迁人选择自由的,拆迁方的行为违法。

五、获得补偿权

无论是知情权、听证权,还是选择权,都是为了保障被拆迁人获得合理的安置补偿。被拆迁人能获得公平补偿是拆迁的基础,拆迁不能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另外,拆迁方应当严格遵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被拆迁人在未获得合理补偿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搬迁。

六、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诉讼权

征地拆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多个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如果对征地批文、安置补偿不服的,又或者遭受非法强拆的,被拆迁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

地方为了加快发展的需要,有时会经过一定的程序对暂无正式批文的土地进征收(收储),在这一种情况下,土地被征收农民的权利一般都能得到较好的保护,因其土地征收的相关政策都会执行征地批文正式下达时的政策,该获得的补偿、补助及土地征收后的生活安置一样都不会拉下,而正式批文未下达之前同样会获得相应的土地收益(相对较高的土地租金)。

因此,对于这一种提前征收、收储土地的情况,农民的支持度比较高,提前不种地就有相对不错的土地收益,而且在目前土地征收越来越规范的情况下,采取这一种方式的主要也是时间紧、任务重的项目,往往也是征地批文下达较快的项目。

因笔者在农村实施过这一类的提前征收工作,且老家也因高速公路建设同样实施过,站在农村老百姓的角度,自己的权利要想得到保障,需做好以下工作:

  1. 务必要“吃准”是政府牵头实施的,不是哪个企业、哪个公司擅自实施。政府实施的,才有保障。企业、公司擅自实施的,就有可能是“乱劈柴”,是乱来的。虽然目前一般情况下都是政府在组织实施,但也不完全排除个别地方都是规范了的。

  2. 既然是提前征收,也一定要把征收的四至界线、具体面积搞清楚,该明确到各家各户的土地面积是多少,该明确到社集体的土地面积是多少,并要求逐一进行签字确认和公示,以避免别有用心的人在其中做“小动作”,侵占了他人或集体的利益。

  3. 涉及到征地中社集体组织收益的(分钱钱的矛盾最突出),要严格按村民自治的规定进行处置,要充分酝酿讨论,力争公平公正。

  4. 在正式批文还未下达之前,户口暂不迁出,符合条件的也迁进更好。

  5. 正式批文下达后,要及时核算相关补偿并及时公示后发放,同时力争尽可能早一点落实好生活安置()的问题(主要是保险,重要不?)。

(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在农村里面土地征收的工作当中,我们应该如何有效的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权益呢?

现在很多农村里面开始开发,那么需要这些土地就开始向农民征收土地。那如果你是这样的工作当中,应该如何保护有效的保护这些农民的权益呢?

我们觉得应该从以下几点方面入手,毕竟这事情关乎到农民的生存之道。如果多有不妥的地方,请大家多多指出来。

买断实际的补贴。

实际的补贴,这个土地的征收作为买断的方式。给出土地实际的价格给予补贴,例如10万块钱一亩。这样此地的买断方式呢,是农村里面比较常见的一个方式。

当然地方不同,价格也不一样,对于实际的补贴买断的方式进行征收的土地,也许远远不止这个价格。

先发放一部分,然后每年发放一次。

买断有这么一个特别不好的,就是当你把他所有土地都买断的时候,给钱一次性给了,但是由于每个人的把持人的床都不一样,或许他一年就把这些钱花光了。

那么这个时候呢,他彻底没了土地也没有指望,所以在生活上面会出现一定的困难。那么如果是这样子的情况比较多的,我们这边还有一个政策,就是先发放一部分。

然后按照土地的实际面积折算的金额,经过每年不同阶段分发给每个农户。这个也根据经济水平的增长,一年和一年都有相对应的浮动。

这个呢,对于我们这边赞成的人数是比较多的,采取的使用执行的方式方法也比较实际。

签订合同,条件要有利于农户。

很多公司在签订这些合同的时候,基本上都是会选择性压迫这些农户,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应该要提出更改和修改。

因为很多企业他们所出的合同,基本上都是有利于他自己的,这些合同里面有很多条款使农民理解比较困难的这种情况,选择在字面意义上来给农户带来不必要的困难。

所以这个时候如果作为工作人员,应该要清楚的了解这些文件,这些合同的条款一定要多方面了解,是否切身符合农村农户的利益。

也许每个地方的者做法是不一样的,但是实际上我们必须得切合农村里面实际的意义,实际的权利,这样才能够将土地征用或者流转。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土地的需求量大增,农村土地被征收的情况就成为常事。那农村土地被征收,农民有权拒绝嗎?农民又有那些权利呢?在这里就这两个问题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在我国,国家的土地属于国家全民所有。而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实行三权分离原则,即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承包人,经营权归经营者。农民对土地只有承包权和经营权。没有所权。但承包权可以继承。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也明确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国家征收,农民无权拒绝。那么那些能算国家征用呢?国家为什么要征地呢?

第一,出于军事和外交需要而征收的土地。第二,国家为能源,交通,水利,邮政,通信等基础设施的用地。第三,国家用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生态保护,以及各种社会福利事业用地等。第四,国家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用地。第五,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第六,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用地等。以上这些都是国家征收。农民肯定不能拒绝。但国家应予补偿。也就是地被征了,农民有那些权利呢?

国家征收土地,补偿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并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体现在1,被征地农民都应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2,应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费,青苗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3,应先补偿后征收。不过,由于各地地域不同,经济水平各异,所以补偿的标准各不相同。

总之,土地征收关系着国计民生。既要满足社会发展对于土地的需求,又要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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